供奉日军战犯牌位的“吴啊萍”,真的够得上“刑事拘留”吗?
|吴啊萍通过明码标价的买卖去供奉牌位,没有偷没有胁迫,怎么就“寻衅滋事”了?
昨天晚上,大家都很关心的南京玄奘寺供奉日军战犯牌位的事有了调查结果。根据通报,此事的大致背景是一位名叫吴啊萍的女士在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5名战犯的罪行,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于是想通过供奉解脱。当值僧人按照5年收费3000元的价格把这事办了。
△通报内容部分截图
在南京供奉日军战犯,这个事情一开始确实让人非常震惊和不解,但就这个通报来说,我还是倾向于相信的。一是它的情节总体上比较符合逻辑,能够把这种匪夷所思的事解释通,二是有个细节,这个吴啊萍还供奉了美国人明妮·魏特琳,魏特琳非常知名,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了大量中国难民,也是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见证人,写有《魏特琳日记》,这个细节可以佐证吴啊萍的心理动机。
目前,吴啊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地宗教管理部门的多位官员被给予了诫勉、免职或党内警告等处分。
对于吴啊萍的行为,以一种极其错误的行为伤害了中国人的感情,对此也许你会愤怒,骂她愚昧、自私。我完全理解大家的这种情绪,在南京供奉日军战犯,这种行为在旁人看来确实相当“脑残”。
但是,我还是想说一句:不管你怎么反对、痛恨她,她的行为真的够得上“寻衅滋事罪”吗?
我对照了《刑法》,并查阅了各种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发现没一条对得上,甚至可以说,连一条接近的都没有。
不管是法律条文关于“寻衅滋事罪”所列的情形,还是各地司法实践中把哪些行为划入了“寻衅滋事”,它们都有一个特点:所有“案犯”都是完全以自己的行为就能造成相应的“犯罪”后果,而不需要借助其他人。
比如说一个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闹所,或者是毁坏公共财物,这些都是典型的“寻衅滋事”,当事人实施这种“寻衅滋事”,是他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不需要别人的配合。
但是,吴啊萍的行为有个特点,她要完成她的“寻衅滋事”(供奉牌位),必须依赖于当值工作人员(僧人)的配合才能完成,她不是自己偷偷摆到寺庙里去的,而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完成的,这种明码标价的买卖(有收据)某种程度是被官方以及当下的风俗所默许的。
一个人不是通过偷、不是通过胁迫,不是通过任何其它违法手法干了一件事,这怎么能是“寻衅滋事罪”?
我想不通,我也不认同这个判罚。
如果吴啊萍的行为够得上“寻衅滋事”,那么配合她行为的僧人、制定收费规则的寺庙管理、默许这种收费行为一直存在的宗教管理人员,应该判什么罪?
我还想说,虽然我不赞同吴啊萍的行为,因为吴啊萍的行为是基于错误的认知,但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如果调查通报里对吴啊萍动机的说明是真的——我甚至有点同情吴啊萍,一个人了解到了南京大屠杀的真相,然后长期被噩梦缠绕,她是不幸的,她先后3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看来现代医学并没有完全帮助她解脱,如果不是痛苦到没有办法了,怎么会做出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荒唐行为?
也许她应该以更好的方式去寻求帮助,或者说她无论如何要坚持底线。但是,在严重精神疾病的折磨中,我们不清楚她是否已经接受崩溃,是否因为走投无路而丧失了普通人的理性,我们不了解这些。我们的批评,相对于她要缓解的痛苦,可能是不对称的。
当然,南京大屠杀的惨案不应该被忘记,民族感情不应该被亵渎。但我想,无数革命先烈所做的牺牲,无数百姓做受过屈辱、所承受的代价,也是希望后辈能够迎来新生活,能够获得尊严、尊重和幸福。
我们应该尊重共同的民族记忆和情感,但也要关怀当下每一个具体的人,正视和理解她的痛苦和不幸,这两者并不矛盾。
对于吴啊萍,你可以批评她的行为错了,但是,把她刑事拘留了,这真的是我们的先辈愿意看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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