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越 | 中国最早的银行法——《大清银行则例》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18期
尤越:国家文物局干部,曾任职于上海市银行博物馆。
导语:清政府设立的户部银行是中国最早的国家银行,其成立是为了集中中央财政权力,摆脱外国银行的控制,整顿国内混乱的币制。随着清廷内部派系势力的斗争,大清银行对财政的把控力度也有所波动。1908年,清政府颁行《大清银行则例》24条,强化了大清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职能,有力地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陆续入驻各通商口岸,他们凭借不平等条约赋予的特权,肆意发钞、向工商业贷款,意图操控中国的金融财政;国内纷纷成立的官银钱局、钱庄、票号看到发行钞票利益颇丰,在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大量发行各类钱票、庄票。一时间,各种钞票混合流通或各占一隅,金融秩序非常紊乱。更何况内忧外患下,清政府欠下巨额的赔款、外债,国库缺乏,任何改革都无从实施。有识之士认为此种局面下,需办起国家银行,统一发行货币,整顿金融币制,挽救财政困局。
时任军机大臣奕劻与户部尚书鹿传麟极力主张集中财权,仿照西方国家创办国家银行。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朝廷派人赴日考察,筹设中央银行相关事宜。光绪三十年正月廿八(1904年3月14日),户部向皇上奏报创办银行计划,奏曰:“现当整齐币制之际,亟赖设立中央银行为推行枢纽。臣等再三筹商,拟由户部设立,筹集股本,参阅各国银行章程,斟酌损益,迅即办起银行,以为财币流转总汇之所。”不久,户部拟订了《试办银行章程》,恭呈御览。清廷见奏,当即批准了这个银行章程。
1905年9月27日,清政府在北京设立“户部银行”,设总办和副总办各一人。这便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户部银行为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准备资本为库平银400万两,分为4万股,户部认购一半,其余由官商民众购买,只限于中国人,不可转卖给外国人。总行设于北京东交民巷,随后,在天津、上海、济南、汉口、奉天、库伦等地成立分号、分行,至宣统二年,已有分行21家,分号达35家。户部银行归国家保护,必要时可向户部请给库款接济。同时,户部银行扩大了户部的财政权力,但此时尚未起到中央银行的职能。
当时,北洋新军处于扩张之际,军资紧张、粮饷不足。袁世凯集团势力希望通过建立新银行来争夺部分财政控制权,以缓解军队财政压力。袁世凯政治盟友奕劻的长子、时任商部尚书的载振,在1906年4月奏请朝廷由商部设立“商业银行”,他提出,新银行与户部银行彼此办事界限不同,可以密切关联、交相互助,户部银行负责综核度支、厘整币制、交纳公款,而新银行则负责提倡商务,筹集资本以振兴农工路矿各项实业,新银行之设立大有裨益于中国财政。时任户部尚书的铁良对此分权之举甚为不满,上书力陈:按照各国银行法,银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设立的拥有特权的国家银行,另一种是商民请求设立的民立银行,不管是国家银行还是民立银行,户部都有统辖查考权。清廷接纳了铁良的意见,奕劻、袁世凯集团新设银行的第一次请求未果。
1906年9月,清廷以预备立宪为由,改组部院各衙门,将户部改组为度支部,统领全国财政。1907年4月,载泽接任度支部尚书。“丁未政潮”之后,奕、袁集团实力大振,他们与邮传部关系紧密,当时中国铁路、邮电、轮船事业正蓬勃发展,集聚的资金十分雄厚。时任邮传部尚书的陈璧为奕劻一手所扶植,陈璧于1907年11月向朝廷提议由邮传部设立交通银行。这次的理由是,京外各商埠银行并起,朝廷仅有度支部下一家银行,势单力薄,急需联合官商,广设银行以助中央。陈璧反复强调,此举与国家银行并行不悖,而国家也必因此受益。此时,奕劻身为军机首枢,内外齐心,最终襄助交通银行于1908年2月批准成立。
此时的度支部尚书载泽与铁良一样是反袁派,为了限制北洋系,慈禧太后将包括载泽在内的“满人五虎”调入权力中心。载泽敏锐地意识到,交通银行业务灵活,联络广泛,若任之发展壮大,其日后所能筹集和掌握的资金远在户部银行之上,这对中央财政集权无疑是一大威胁。为了进一步加强清廷财政集权,以载泽为首的清朝皇族势力大力推动户部银行改组,载泽借机给朝廷上了一道折子,针对“近年风气开通,官立、私立银行日多”的情况,奏请朝廷厘定各银行则例。这明显是要由度支部掌管“官立”银行交通银行的紧箍咒。此外,载泽还在奏折中提出将户部银行升级为中央银行,更名大清银行,以明确其与清廷之间的唯一性关系。1908年7月,户部银行总行、分行各机构一律改名为大清银行。
在载泽的主持下,度支部奏定《大清银行则例》24条,进一步确定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和中央银行职能。《则例》重申了大清银行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稳定通货等职能,在此基础上着力于集中中央财权,如规定大清银行有代国家发行纸币的权力,但需呈报度支部批准;大清银行经理国库事务及公家一切款项,但得由度支部配定;大清银行有代国家发行新币的责任,应随时体查市面情形,向度支部请领新币,经度支部核准后,知照造币厂以资流通;总办改称监督,并由度支部奏派监理官二人,监理一切行务。还规定,凡是经营票据贴现、短期拆放、存款、放款、买卖生金银、兑换货币、代收票据、发行票据等业务的都称之为银行,即票号、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也需遵照该则例而行。
1908年12月,载泽再上《集中财权并请各省申报发行纸币折》,借助大清银行之力进一步集中国家财政。《大清银行则例》是我国第一部银行法,对官立、私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及行业规范作出了一些规定,其核心意义在于,进一步巩固了大清银行的国家银行性质,几乎将大清银行的控制权完全归于度支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本文刊载于《中国城市金融》2017年第10期;感谢尤越老师授权本专栏刊载。)
专栏主持人:何海锋,法学博士,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
专栏介绍: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商业银行从单一存贷款业务走向混合经营和网络经营,各种新兴银行业态不断出现,开放银行方兴未艾,银行监管的理念、框架和方式也在调整升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银行家杂志推出《银行法研究专栏》,分享最新最重要的银行法研究成果,为银行法的修订完善以及实施落地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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