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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厂”起诉“鹅厂出品”!法院这么判...


“鹅厂”起诉“鹅厂出品”?谁才是真正的“鹅厂”?


近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腾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华宇公司注册诉争商标“鹅厂出品”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关于涉案商标“鹅厂出品”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据判决书显示,华宇公司不仅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了“鹅厂出品”



还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及第42类多个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猫厂出品”“狼厂出品”“鹅厂”以及“Soiken”等近20件商标。



wow,互联网三大巨头的别称都注册了。


这里为大家科普一下:

趣味科普贴:互联网江湖“黑话”一览


腾讯:鹅厂
由来:腾讯名字的原由就比较简单了,因为腾讯的Logo是一只企鹅,企鹅也是鹅。


百度:狼厂
由来:于百度CEO李彦宏给百度员工的一封公开信:《鼓励狼性淘汰小资》,引起广泛的讨论,之后百度有员工就开始称百度为「狼厂」。


阿里巴巴:猫厂
由来:阿里巴巴是因为旗下天猫的Logo而演变来的,所以叫做猫厂。


本案二审诉讼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审判决是否漏审腾讯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诉讼请求;


三、华宇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 “鹅厂出品”“猫厂出品”“狼厂出品”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动画片;电热袜”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商品中的不同类似群,且未构成交叉检索,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亦不相同或者具有密切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鹅厂出品”,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众基于对中文“鹅厂出品”的认读习惯会和理解会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动画片;电热袜”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华宇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和二审诉讼阶段均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注册的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商标分别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鹅厂”“猫厂”“狼厂”在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已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和百度公司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华宇公司在其核准经营范围之外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中与互联网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及百度公司具有指示对应关系的“鹅厂出品”“猫厂出品”“狼厂出品”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国内外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腾讯公司等知名企业商誉,通过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综上,华宇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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