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发布时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文/ 陈亮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商业经营过程中,新产品发布属于一件颇具法律风险的事项,其中,可能涉及到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风险。
1、专利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新产品发布时,需要对该新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及分析,从专利申请可行性评估与专利侵权风险评估两方面,围绕新产品的新技术,进行专利检索及分析,对于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新产品发布前,进行专利布局,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发布;对于涉及专利侵权的技术方案,在新产品发布前,进行技术规避或专利无效分析,确定风险可控,才能进行专利布局。
例如【(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的裁判观点提及:综合考虑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以此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况。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5号】裁判观点提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首先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然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技术特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分析可知,首先,应当对业务推广行为进行管控,需要注意新产品的发布方式在互联网时代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在具有公开性质的业务人员的个人QQ空间、朋友圈等上传的产品信息都需要经过审查,确定已经完成知识产权的申报以后才能进行发布;其次,应当对研发行为进行管控,对于从图片或公开的视频上掌握的他人专利技术的现有技术,在未经过专业的专利侵权分析之前,不能随意仿照。
2、字体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新产品宣传时,不可避免会使用到文字进行宣传,但宣传用的字体通常没有经过评估,甚至从网络随意查找相关图片、字体就使用,这样做容易产生侵犯他人著作权,尤其是他人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例如【(2022)川10知民初23号】,被告方在外包装袋印有与原告申请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其著作权予以登记的字体相同的字的行为系复制行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行为已取得了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或授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在新产品发布时,应当审核相应的资料,注意使用的字体是否较为特殊,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事先购买字体使用权,避免应诉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8000元,但因原告作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亦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美术作品的类型,被告方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方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9900元,诉求金额与判赔金额相差甚远,因此,企业在相关字体购买时,可以参考一些案例的赔偿额,与字体供应商进行洽谈,避免导致过高的经营成本。在相关字体使用时,应当规范使用授权字体,避免使用多种字体,导致较高的推广成本。
3、商标的规范使用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新产品发布时,涉及到商标的使用,待使用的商标应当经过注册后再使用,使用注册商标首先可以避免非故意的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其次可以通过对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提高企业的商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原审原告培育出西葫芦品种“鲁葫1号”,且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原审被告通过排他许可获得有注册商标“鲁葫”,原审被告在被诉侵权种子的外包装罐体正面自上而下排列标注了大字号的“鲁葫1号”,其中“1”为一个带有金色装饰的数字1,“鲁葫1号”四个字的大小均一致;罐体背面质量指标栏目中注明:“品种名称:鲁葫1号”。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在使用“鲁葫”注册商标时,应当规范使用,不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即不应将“鲁葫”商标与“1号”连续使用。其次,“鲁葫1号”品种名称与注册商标“鲁葫”,无论是文字本身还是内在含义均存在不同。若规范使用“鲁葫”注册商标,足以区分被诉侵权种子的来源,且并不指示被诉侵权种子的品种名称为“鲁葫1号”。再次,原审被告在产品包装正面将“鲁葫”与“1号”连续使用,改变了“鲁葫”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审被告在二审中称“鲁葫”是注册商标,“1号”是按照行业惯例对不同品种种子进行编号,也印证了原审被告将“鲁葫”与“1号”连续使用是为了指示品种而非仅表示商品来源。最后,原审被告在被诉侵权种子包装罐体背部注明品种名称为“鲁葫1号”,使用了与涉案品种完全一致的名称,侵害了涉案品种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新产品发布时,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图形、字体、字数,均不能自行改变,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4、广告法涉及的相关专利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新产品发布时,涉及到规范宣传的问题,很多企业拿到授权专利,或者仅拿到专利申请号以后,就大肆宣传本产品为专利产品,这样做都是违反广告法的。
根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Q231号】,当事人在京东店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专利产品 仿品必究”本产品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的专利认证,并通过专利号来宣传推介乡墅产品,但实际并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专利授权,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广告宣传时,应当规范宣传手段,避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小结
以上关于新产品发布中的几项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容易遇到的风险事项,但在风险未爆发之前,上述风险又是容易被忽视、难以监管到的。究其原因,是由于新产品发布涉及众多部门所致,例如研发、销售、市场等部门,在企业架构中,知识产权或法务部门对各部门的经营活动很难做到完全监管,而各部门缺乏专业知识的应用经验,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企业关于合规经营的宣传和培训,有效降低上述风险。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近期活动1
协力×法嘉菁英公益实训营 2023 招生啦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日益加强,中国企业会受到哪些影响?
一标在手,天下任我走?
姓名权保护与商标在先权相关问题 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兼评“四维图新”案
头部AI企业IPO“兵败”,审委会关心哪些数据合规问题? 保密审查无效案件办案思路及评析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探析 玩家诉游戏公司“虚假宣传”的常见类型及司法实践 【协力案例】首例主题游乐园侵害知名网游商标权案件宣判,判赔160万余元
游戏用户协议注意要点及裁判意见解析
陈绍玲: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保障规则展望
漫谈:维米尔,与《戴珍珠耳环的少女》无关的著作权故事
ChatGPT时代,知识产权从业者面临的挑战
ChatGPT生成物也许只是一种文字工业品——关于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热议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