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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当妓女,22岁成总统夫人,53岁全裸出境,74岁跳伞,你骂你的,我活我的(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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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作者:甜瓜瓜

来源:北国小甜瓜(ID:LoveChina16666)


1970年6月21日,
印尼首都雅加达的“八曾男宫”一片肃杀。


弥留的老人委在床边,直勾勾望向宫门,


喃喃地念着一个女人的名字:“黛薇”。



然而,门扉紧闭,无人推开。


良久,男人眼中的光熄了,凝成最后一滴泪。


他死了。


守候多时的侍从急报:


“印尼国父、开国总统苏加诺去了!”

一个泛黄的信封从垂落的手中滑落,


上面写着:“离婚书”。



一时哭声大起,带着半真半假的悲哀。


而他心心念念到死的女人,


却正在地球的另一端流亡。


她叫拉托纳·莎利·黛薇·苏加诺,他的第四任妻子,


史称“黛薇夫人”。


而这令印尼国父至死难忘的绝色佳人,


竟然是一位日本人,


从日本艺伎到总统夫人,


她的一生可谓传奇。


01


1940年2月6日,

战火纷飞的日本,满目疮痍,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陆军纪念日”,


在极寒中,日本全国天不亮就开始准备。

1940年的日本

东京都港区西麻布一个贫寒的木匠家中,


诞生了一个漂亮得出奇的女婴,


父亲靠木匠维持生计,


他给女儿起名:根本七保子。


全家7口三餐不济,在乱世中艰难度日。


寒微中,女孩的美丽却让所有人赞叹称奇。


根本七保子15岁

因着出众的外貌,也因为贫穷,


15岁时,七保子被新东宝的导演相中,获得了一个客串角色。

虽然连一句台词都没有,却令少女激动难眠。


她天真地幻想着某天,自己成为明星,赚钱养家,


也因为家里实在太穷,供不起她读书,


那天起,她从高中辍学,开始在花花世界中辗转。


然而,意外轰然而至,

电影未杀青,就接到了父亲猝然去世的噩耗。

原本贫寒的家庭雪上加霜,养家重担扑面袭来,

不忍心年幼的弟弟辍学,又没有生存技能为继,

落雪的寒夜,她独自在东京的街头痛哭失声,

这才发现除了年轻和美貌,自己一无所有。


很多年后,她回忆:


“16岁起,我把守护母亲和弟弟当做使命......


在东京,我背着临时救急的粮食、衣物跑防空洞;


在浪江,我试图抗御别人对母亲的凌辱。”


然而,乱世中,生活看不到丝毫出路,


而她手中唯一的筹码就是年轻美丽的身体。


擦干眼泪,画好浓妆,


她去了赤坂一家高级俱乐部,做起了陪酒女。


其后,又辗转到东京帝国饭店做起了艺妓。

那一年,她只有16岁。

根本七保子

鱼龙混杂,灯红酒绿,

这是当时日本最高档的会馆,


90%客人都是外国人,出手阔绰、一掷千金。


她一晚的陪酒钱,抵得上普通职员一个月工资。



好多年轻的女孩就此沉沦,

只有她心里似乎还抱着一丝丝希冀,


她利用所有的空闲学英语、苦练舞蹈,


一边在欢场中周旋,


一边暗自祈祷着命运会因努力而网开一面。


然而,等来的,却是接踵而至的打击。


因为怕家人难过,她一直隐瞒着自己的“职业”,


一天,她正陪客人时,弟弟一头闯了进来,


看到姐姐浓妆艳抹地爬在其他男人身边调笑,


他的脸色由青转白,大叫一声,冲出门去……


七保子傻了,连忙推开男人追了出去,


却因为沉重的木屐摔倒在地……



弟弟知道姐姐是因供养自己,才堕落风尘,


少年难以接受,在自责和屈辱中,自杀了。


父亲去世,弟弟八曾男是家中唯一的男丁,


养大弟弟,是七保子坚持下去的动力。


现在唯一的灯,熄灭了,


此后,她成了一具行尸走肉,在风月中沉沦。



她不再幻想,不再奢望,


“就这样吧,让我在这发臭的池塘沉下去……”


然而,命运就是这般作弄人,


她闭眼跳下悬崖,


却不知迎接她的,竟是柳暗花明。


02

1959年6月16日,帝国饭店迎来了一位贵客:


印尼开国总统苏加诺。


苏加诺曾访问中国

日本人深知这“风流”总统的喜好,


下了飞机就安排他直奔欢场,


当时的苏加诺56岁,3房妻妾,如日中天,


也是日本亟需拉拢的人物。

日方安排了多美女“作陪”,19岁的七保子是之一。



七保子是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去的,


未想她的千娇百媚,让“遍阅万花”的苏加诺醉了。


那一晚,夜色正浓。

在一个黯无人声的角落,苏加诺柔情似水地对七保子说:“我希望你能给我快乐,给我力量!”

第二天,他当场宣布:“她会是我的老婆”。



很多年后,她在《苏加诺夫人黛薇自述》中回忆:


“1959年6月16日,在帝国饭店......我第一眼瞟见了那个人的身影。浓黑的眉毛下闪耀着一对慈爱的眼睛,洁白、整齐、富有魅力的牙齿,坚实的前胸……霎时,我的心中像划过一道闪电。


19岁的我,同苏加诺相会了,这是命运的安排。”

开始,大家都以为苏加诺只是玩玩,


却没想到,他回国后仍念念不忘。
 
马不停蹄返回印尼,他发急电,召她去雅加达。


而日本方面,自是投其所好,


一个陪酒女,没有人问过她的意愿。


就这样,以负责日本对印尼政府开发援助项目为由,19岁,她化身东日贸易公司秘书,被送往印尼。


离开故土,前途茫茫,


她在心底对自己说:


七保子,再见了!”


03


1959年9月15日,七保子抵达印尼。

苏加诺喜出望外,从此宠爱有加。


开吉普车带她兜风,雅加达港口欣赏夜景,


海边与她共进烛光晚餐,骑车踏青郊外。


原本作为“礼物”被送来印尼的七保子,竟在苏加诺身边体会到了从未有过的柔情。



弟弟八曾男的自杀,是七保子一生的梦魇。


苏加诺得知,竟然直接建起了一座奢华的宫殿,以弟弟“八曾男”的名字命名,取名“八曾男宫”。


1961年3月20日,苏加诺写下遗嘱:


“假如我死在七保子前,她死后,望将她埋葬在我的墓地旁边”。

此后,风流霸主苏加诺遣散了一众“地下情人”,专宠七保子。

1962年6月6日,59岁的苏加诺和22岁的七保子在总统府内,举行了秘密的结婚典礼。


他给她赐名:拉托娜·莎利·黛薇·苏加诺,寓意:“如宝石般的女神”。


自此第四任总统夫人“黛薇”横空出世。

黛薇夫人

婚后,苏加诺对黛薇宠爱备至,

她依附在这个比自己年长37岁的男人身边,


过上了锦衣玉食的生活。



然而,这种甜蜜仅仅维持了3年。


1965年9月30日,印尼政变,一群军官冲进了八曾男宫。

曾经的爱巢成了囚禁苏加诺的监牢。

此时的黛薇已经怀孕,


苏加诺和她都不甘心孩子生下来就是囚徒。


于是,经过精心策划,

一月黑风高的夜晚,黛薇从八曾男宫悄悄逃离,迅速离开印尼,先到日本,而后辗转逃亡法国。

在巴黎,她独自生下了女儿。


黛薇和女儿

凭借着苏加诺在瑞士银行的巨款,

母女二人的流亡没有太难。


而此时,失势的苏加诺却在囚牢中备受煎熬,


对黛薇和孩子的想念,成了他唯一的寄托。


1970年苏加诺病情恶化,终于联系上了黛薇,

面对苏加诺一次次的召唤,黛薇决定铤而走险。


她利用苏加诺的海外银行存款,多方运作,拟定了营救计划,并将逃离困境的计划藏在了一封信中。


由于看守森严,一般信件根本到不了苏加诺手中,于是她将信件伪装成了“离婚协议书”。


她以为聪明如苏加诺,定能看懂其中深意,


却未想到,救命信成了催命符。


年迈的苏加诺没想到盼来的,竟是一封“断情书”,


急火攻心,没有细看,就病情加重,


四天后,撒手人寰。


印尼国父苏加诺

至死,她没见到他最后一面。

黛薇闻言悔恨不已,

从此她成了印尼总统苏加诺的遗孀。

没了桎梏,此后她变了,心无挂碍。

她年轻貌美,又有苏加诺留下的巨额财产,

此后,她如蝴蝶般,在巴黎上流社会游走,穿梭在各色男人间,成了法国人口中的“东洋珍珠”。


她曾以为会再次遇到真命天子,


先后与西班牙人、法国公爵、印尼一有妇之夫军官有过露水情缘,但均不过是海市蜃楼。


黛薇夫人與亞蘭德倫

薇夫人與派翠克伯爵

然而盛宴一次次散场,


她发现这些人嘴上说爱,眼睛却只盯着她的钱包。

她怕了,不再谈爱,不再奢望婚姻。

只能默默在薄凉的夜,抱紧自己,


让自己更加无坚不摧。


04

历经人间冷暖,绕指柔变成了朝天椒。


1991年,黛薇带着女儿移居美国纽约。


1992年1月,一次血案唤醒了她的另一个自我。


那天,黛薇前往科罗拉多州一著名滑雪胜地游玩,巧遇菲律宾第四任总统塞尔希奥·奥斯梅尼亚的孙女明妮。


开始两人相谈甚欢,但随后的聊天中,明妮表达了想成为菲律宾副总统的志向,黛薇没有迎合,而是嗤之以鼻。


这种轻蔑刺痛了明妮,她故意问黛薇:“听说日本的男人都喜欢去花柳巷?”


明妮的讽刺,直扎黛薇出身,心头火陡然蹿起。

你找茬,我就让你尝尝老娘的厉害,


黛薇抄起桌上的花瓶,狠狠砸向明妮的脸。


顿时,明妮满脸鲜血,被缝了37针,毁了容。

当时媒体的报道

黛薇因故意伤人,被监禁了60天。


在监狱中,她的脑海中一次次回忆着鲜血喷涌的场景,有害怕,但更多的是莫名的快感。

她如一只曾被驯化的“妖”,任人摆弄半生,


却在嗜血后,陡然激活了最原始的本能。

她爱这样的自己。



事后,在接受美国《纽约时报》采访时,


她曾表示:监狱生活就像“住学生宿舍一样快乐”。
 
1993年,53岁的她回到日本,开启新的人生:


全裸拍摄写真集《秀雅》,霎时轰动了日本,甚至惊动了印尼政界。


无数人对她群起而攻之:


“违背了东方的规范,侮辱了印度尼西亚的尊严”,


然而黛薇并没有因此而道歉,继续我行我素。


她想起了少女时的梦想,于是上电视做综艺,


她开通了博客,买卖艺术品,以及自己设计的衣服和包包,建起了粉丝俱乐部。


成为了日本网络红极一时的老太太。


黛薇夫人


她被称为:“敢与全日本为敌”的女人。


2009年朝鲜发射人造卫星,她立即公开撰文支持,


日本右翼大为恼火,宣传车在她家楼下不停啸叫,


她直接抄起花盆就砸了下去……

有人说她这样做,是因与金家父子私交甚好。

却殊不知,这也有可能是对苏加诺温情的回应,

因为苏加诺生前一直和金家父子关系甚笃。


疫情来了,日本面临巨大防疫压力。


连每年除夕都要聚集3000多名观众的《NHK红白歌合战》都改为了现场无观众转播。


而黛薇却在除夕夜举办了90人参加的盛大聚会,


全日本的人都在骂她,她却说


“你们很幸福耶!如果不是像我们这种人拼命花钱,日本的经济早就破产了!”


本月,她又将日本皇室骂的“狗血临头”。


凡此种种,仅是《黛薇夫人失言录》一小部分。


年过70岁,她玩起了4000米高空跳伞



蹦极、冲浪,都不在话下。


75岁,她穿着泳衣登上T台走秀



如今,她已经81岁,


却在我行我素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但问题是,


你能看出这是一名81岁的老人吗?



有人问她:永葆青春的秘诀是什么?

黛薇:“过好自己,对自己满意就行啦!”


她永远都在刷新着别人的认知,


有人说她是个受了刺激的疯子,


她却说:我并不害怕挑战新鲜事物,唯一担心的,是失去挑战新生事物的勇气。

 甜瓜说 

她或许疯癫,或许放肆,


却在81岁的高龄活得愈发鲜活生动。


今天写下这篇文章,没有政见之意,


只单纯看黛薇夫人的一生:


从妓女到总统夫人,流亡妈妈,麻辣奶奶,


无论世人唾骂或羡慕,


她终于还是活出了自己想要的模样。



有多少人像黛薇一样?


生就一幅烂牌,也曾身不由己,


握着烫手山芋,半生任人摆布,


这个女人也许一无是处,


但至少我想学学她经岁月磨砺而生的勇气,


学会承受命运的每一计耳光,


不为晦暗莫测的未来过分担忧,

你骂你的,我活我的!

一眨眼,算不算少年,一辈子,算不算永远。


百度百科“苏加诺”词条对这位夫人的描述有所不同:

四夫人黛维

苏加诺一生结过四次婚。黛维是他的第四位妻子,原先是东京帝国饭店的一位女招待,原名根本七保子。1959年6月,苏加诺总统访问日本时,在日本商人久保正雄的牵线下,苏加诺同她在帝国饭店酒吧邂逅,两人一见钟情。三个月之后,也就是同年的9月15日,七保子踏上印尼国土,进住总统府。之后,七保子加入印尼国籍,改名拉托娜·莎莉·黛维。

戴维

戴维

七保子在回忆录中对她初入总统府那天有这么一段描写:“从那天夜里开始,苏加诺和我开始同居了。总统府一个没有电灯的、黯无人声的角落,成了我们长期约会的地点。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很少有人知道这座房子……我们单独在一起的最初夜晚,他向我说:‘我希望你能给我愉快,给我力量!’”1962年6月6日,苏加诺和黛维在总统府内的清真寺里举行秘密结婚典礼。

苏加诺同黛维同居的初夜,为了讨得黛维的欢心,泰然自若地向她剖白,他在雅加达还包有一个日本女人,只要黛维答应留下来,他会妥善安置这个日本女人的。自同黛维结婚之后,苏加诺放荡不羁的私生活有所收敛。

黛维出身寒微,但天生丽质,绰约多姿,妖娆艳丽,尤其是那炯炯有神的双眼,更显得光彩四射,虽非绝世佳丽,也算是个亚洲美女。18岁就当酒吧女侍的黛维,擅长社交活动,惯于卖弄风骚,掩袖工谗,令不少权贵拜倒其石榴裙下。当苏加诺1959年在东京帝国饭店酒吧同她首次邂逅时,黛维临别时“回头一笑百媚生”,令苏加诺顿时六神无主。当他出访回国后,便急不可耐地电召黛维到雅加达,成全其好事。

苏加诺同黛维结婚后,即在雅加达郊区为她建造了富丽堂皇的豪宅,并以黛维亡弟八曾男之名为该宫命名。此后,苏加诺经常在“八曾男宫”住宿,专宠黛维,第二夫人哈蒂妮备受冷落。年过花甲的苏加诺一回到“八曾男宫”,颇有如鱼得水之感。黛维投其所好,两人卿卿我我,或娓娓谈情,或山盟海誓,情意绵绵。苏加诺经常在夜间独自开着吉普车和黛维去雅加达港口观赏夜景,在海滨大道的摊贩吃“沙嗲”(烤肉串),警卫人员小心翼翼地开着总统座驾暗中尾随,唯恐坏了这对忘年情侣的兴致。假日,苏加诺常和黛维一起,双双骑自行车去郊外踏青,沐浴在灿烂阳光之下,其乐融融。在苏加诺的影集中就有一张黛维骑车摔倒,苏加诺惊慌不已的一瞬间的照片。他们在一起的生活,既浪漫又惬意。

黛维成了苏加诺最宠爱的妻子。就在这段时间里,对黛维如痴如迷的苏加诺先后用印尼共和国总统的信笺给她写了两道手谕。一道是结婚前的1961年3月20日写的:“我假如死在根本七保子前头,在根本小姐死后,望将她埋葬在我的墓地旁边。”另一道是婚后不久写的:“……我有一个衷心热爱的妻子,她名叫拉托娜·莎莉·黛维。黛维死后,将她葬在我的墓穴里。我希望永远同黛维在一起。”从第一道手谕的“在根本小姐死后,将她埋葬在我的墓地旁边。”到第二道手谕的“黛维死后,将她葬在我的墓穴里。我希望永远同黛维在一起。”可以看出此时苏加诺已独宠黛维,并有立她为“第一夫人”之意。这对早已包藏祸心的黛维,无疑是打了一针兴奋剂,使她觊觎“国母”宝座的野心更加膨胀,也增加了她参与国事的政治资本。从此,她经常同苏加诺一起参加外国使团的宴会和其他重要的社交活动,并出任印尼-日本友好协会会长,开始插手印尼的政治,俨然以“准国母”自居。

然而,1965年的“9·30”事件后,当苏加诺总统陷于极端困难的境地时,黛维并没有同苏加诺站在一起,维护苏加诺总统的地位和威望、声誉,而是上蹿下跳,扮演着不可告人的角色。她背着苏加诺总统,多次出入苏哈托的官邸,同苏哈托、纳苏蒂安等人密谋,胁迫苏加诺总统向苏哈托交权,要他做个“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名誉“总统”和徒有虚名的“国父”。黛维还竭力攻击第二夫人哈蒂妮是亲共分子,影射她同“9·30”事件参与者搞得火热,是空军司令达尼的情妇,竭力挑拨离间苏加诺和哈蒂妮的关系。1967年,苏加诺总统被废黜并软禁在“八曾男宫”时,黛维却以生孩子为由,离开重病中的苏加诺,在东京和巴黎悠闲自在地“享受着解放了的个人私生活的乐趣”和“愉快的生活”,她一走就是三年。而这时,在病榻前陪伴孤独老人的只有哈蒂妮夫人和法玛瓦蒂的几个子女。苏加诺在弥留之际仍对黛维一往情深。老人宽宏大量、尽释前嫌,在病榻前多次轻声呼唤着黛维的归来。

苏加诺终于等到了黛维的归来,但此时已昏迷不醒,翌日黎明之前溘然长逝。黛维“国母”之梦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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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施行,全文+新旧对照)



整理:谢 栋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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