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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员工可以吐槽公司吗? ——劳动关系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即便存在一定事实的基础,员工也不能任意吐槽公司。裁审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会结合:(1)员工言语是否超过合理限度;(2)传播方式是否公开;(3)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全文共1603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供图 | 王宝珍


2013年,《上海法治报》有一篇名为《空姐吐槽飞机餐遭解雇法院判未尽忠诚义务》的文章引起热议。

 

事件过程(维珍空姐案):


维珍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称,计划用3年斥资1亿英镑提升豪华商务舱产品,上海起飞的航班启用全新的 “精致餐食”服务。


维珍航空公司的两名空姐转发并评论称:“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


公司因此事将两名空姐解雇;空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两空姐未尽忠诚义务,公司作出解雇决定有理,最终驳回了两空姐的全部诉请。

 

由于“东西少,又难吃”的事实可能存在,且空姐用词也难说非常负面;甚至有观点认为“空姐在微博上并未表露维珍航空员工身份;且空姐也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维珍航空,从消费者角度可以就供餐服务发表意见”。


故此 ,大部分网友似乎并不认可该判决结果。

 

如果说上述案例争议较大的话,那我们最近代理的一桩案件,可能对劳动关系中“言论自由”的界限的划分,更具参考价值。

 

案情简述(潜规则案):


2005年4月,李某进入化铭公司从事锅体拉伸工作。


2018年5月,李某与上级主管戴某在工作中发生争执。戴某对李某说:“你要明白,生活中除了明规则,还有很多潜规则······”


李某录音留存该对话,并向公司举报,指控戴某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公司认为戴某的言语确实不妥,对其做出警告处罚。


但李某担心戴某将来打击报复,认为双方已无法共事,坚持要求公司开除主管戴某。


公司认为开除戴某并无依据,但可以给李某安排其他岗位。


在公司人事、工会主席多次当面沟通和释明的情况下,李某仍然固执己见,要求公司必须解除和戴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其在公司门口散发传单,在网络论坛上公开发帖,指责公司“胡作非为”、“官官相护”、“百般包庇”······


最终,公司忍无可忍,根据规章制度,以李某“中伤公司”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结果:


仲裁机构与一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律师解读:


我们认为,遇到该类吐槽公司的案件,不妨从以下四点进行判定:


1、相关事实:究竟是完全虚构,还是事出有因?


2、言语文字: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3、传播方式:究竟是小范围私人传播(微信群、同事聊天),还是公众平台(微博、公众号)?


4、规章制度:是否有类似“不得中伤公司”的条款,还是只能以忠诚义务、职业道德等较为空泛的原则作为依据?


比较上述“维珍空姐案”和“潜规则案”,在“相关事实”一项上,均属事出有因;在“传播方式”上,都以微博或网络论坛等公众平台,进行完全公开的传播。

 

但在“言语文字”上,李某用“胡作非为”、“官官相护”及“百般包庇”等负面用语描绘公司,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限度。不仅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公司的形象声誉也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相较之下,维珍空姐的吐槽可算春风拂面。

 

在“规章制度”的考量中,化铭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网络等(但不仅限于此)形式散布谣言或任何未经证实的、不实的言论,中伤公司或他人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即时解雇。”


“维珍空姐案”中却无相关条款,只能以忠诚义务作为解除依据。

 


维珍空姐案

潜规则案

相关事实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

言语文字

“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

“胡作非为”、“官官相护”、“百般包庇”

传播方式

微博

散发传单,论坛发帖

规章制度

没有规章制度,以“忠诚原则”作为解除依据

《员工手册》


我们认为,即便存在一定事实的基础,员工也不能任意吐槽公司。裁审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会结合:(1)员工言语是否超过合理限度;(2)传播方式是否公开;(3)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潜规则案”中,员工的行为显然更为偏执激进,公司的处置方式也更为合理得当;故其判决结果,也更令人信服。

 

我们下期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Email: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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