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期间”,上海规定是“按月分别起算”;浙江实行的却是“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的做法。故在极端情况下,两地裁审机关会对同一案件作出相差10个月工资金额的判罚。


全文共1779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二倍工资制度(严格来讲应称为“二倍工资差额”)始于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其设立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因现行法律未能完全明确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视为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还是视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争论不断。


即便是均认为适用一般时效的区域,对于如何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也存在诸多争议。浙沪两地高院不同的解读代表了两派较为主流的观点。


上海:按月分别计算时效,逾期月份丧失胜诉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2条规定: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85号判决书中进一步明确了:


“原审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


浙江:时效届满前,全额支持;时效届满后,全额作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规定:


“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说到这儿,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试水。


孙平自2015年1月1日进入易城公司担任工程师。月薪7000,当月工资在次月15日发放。易城公司一直未与孙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之后孙平因个人原因,在2017年1月4日离职并同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同年12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仲裁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如该案管辖在上海:


2015年2月发生的二倍工资差额为例,根据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次日起算的原则:


(1)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2015年3月16日(根据案例中“次月15日发放工资”条件确定);


(2)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依次按月递推,2015年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


即在孙平的仲裁请求中,其要求的2015年2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至2016年3月15日到期;最晚发生的2015年12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至2017年1月15日到期。


鉴于上海规定是“按月分别起算”,故2017年1月4日时,只有2015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尚在时效期间内;其余均已超过时效,胜诉权消灭。


即孙平最终可获支持的二倍工资仅为2015年12月所对应的部分,即人民币7000元。

 

如该案管辖在浙江:


虽然,2017年1月4日时,同样只有2015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尚在时效期间内。但由于浙江实行的是“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的做法;故只要最后一个月还在时效期间内,全部十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均可得到支持。


故从时效角度讲,孙平最终可获支持的二倍工资为2015年2月至12月对应部分,即人民币77000元。

 

我们下期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Email:wenqiong@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6、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7、员工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28、他在公司大打出手,被辞退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

29、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30、老调重弹:一遍看懂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31、超实用!一个案例解析竞业限制三大争议问题

32、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四)

33、重磅!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

34、别了,481号文!

35、完美反转!胜利不只属于阿里巴巴

36、操作建议——调岗中的“为”与“不为”

37、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废纸一张?未必!

38、劳务用工如何步步为营?

39、“病假期间赴巴西旅行案件”大势下的逆流

40、核心员工跳槽泄密,新东家也要站上被告席

41、员工因吸毒被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42、“一裁终局”制度的前世今生!

43、春节加班到底要付几倍加班费?

4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还可以反悔吗?

4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究竟如何计算?

46、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上)

47、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下)

48、单位少发加班费,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工作吗?

49、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50、勿把“加班”当“值班”

51、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一)

52、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二)

51、企业因少发加班费“被炒”,支付经济补偿已成定局?

5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吗?

53、解读合肥市《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

54、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篇)

55、有话好好说——员工维权行为的合理性探讨

56、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57、单位能否安排实习生国庆节加班?

58、员工滞留原址,用人单位如何破局?

59、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60、用人单位分文未付,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自动解除?

61、“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62、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追偿?

63、案例分析:“翻班”的故事

6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5、员工说走就走,单位怎么办?——谈谈“脱密期”

66、注意!莫让维权变违纪——关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探讨

67、“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68、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派遣公司是否要背锅?

69、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

70、发不发年终奖,单位可以说了算吗?

71、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全日制用工合同?

72、非全日制员工有加班费吗?

73、员工辞职的,单位还要不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74、员工可以吐槽公司吗? ——劳动关系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75、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76、“内部承包”和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吗?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厦门 ·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纽约 · 武汉 · 多伦多 · 南京 · 联营办公室*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