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舞弊案例】保证金账户不“保证”,百万借款打水漂
案例回放
2016年11月,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奔)负责人李明(化名)爆料称,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员工勾结企业,因该支行内部管理混乱,保证金账户操作存重大失误,造成其借给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490万被卷走,无法追回。
据了解,谷奔公司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以“诉讼人要求被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宣判驳回谷奔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谷奔公司并不满意。李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账户的属性上。“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人行惠州分行向法院出具的复函明显态度暧昧,避重就轻,从而让法官误解而错判,令人遗憾。”
而中行方面人员则表示:银行正常合规办理结算业务,此案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建议以司法判决为准。
490万借款被卷走,保证金账户不“保证”
2014年10月,通过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的朋友黎某介绍,李明认识了尚联达公司老板杨波。黎某告诉李明,杨波是个优质客户,在支行贷了一笔款,建议其借款给杨波,待开出980万承兑汇票后再拿回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17日,李明与尚联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杨波以向谷奔公司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用以开具中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另一笔290万元借款用作杨波短期资金周转,待开具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归还借款。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谷奔公司应于10月29日前获得822万元还款,其中利息收入42万元。
根据“过桥借款”的惯例,为了保障本次借款的资金安全,尚联达公司同意将要汇入款项账户的网银、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等可以转走款项的技术手段交由谷奔公司控制。
然而,这个看似周密的“防控”还是出了事。
2014年10月24日,杨波和黎某提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要求李明将款项直接打入其保证金账户。黎某向李明承诺,该账户是银行专管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公司没有网银等控制该账户的条件,打入款项只能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就算不开票也须退回原转入账户。
李明表示,在深信了黎某承诺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原路退回”后,遂将490万元于当日下午14时转入上述保证金账户。然而,仅在转账成功数十分钟后,尚联达公司即前往中行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到其基本账户。
与黎某告知的“原路退回”相反,借款经中行仲恺开发区支行操作直接转至尚联达基本账户。随后,该款项立即又被尚联达公司转到第三账户(用途是还款)。钱借出去了,对方却不愿给承兑汇票,李明意识到不对劲,随后向公安局报案。
李明透露:“事后,我才知道同一时间还有另一家公司也是遇到同样的方式被骗了490万。而之前尚联达公司质押给我的印章在公安局验证后发现是假章。他(尚联达公司)一共刻了5套假章,同时给了3家公司,一共诈骗1100余万元。”此外李明表示,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开保证金账户用的也是假章。
目前,尚联达公司法人代表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由于尚联达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倘还款项,这笔借款现无法追回。
管理混乱 “员工勾结企业 支行长不尽职”
尚联达员工郑某在调查时证实,就在案件发生的前3天的2014年10月21日,尚联达公司从其基本账户转账100元到保证金账户。“杨波这么做的理由是想试试看能不能将钱转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
2014年10月23日,中行仲恺支行监控发现到这笔100元,告知尚联达公司保证金账户在不开票时不能存余额,要求其将100元转出保证金账户。
“这明显是尚联达公司实施诈骗进行的手段演练。”李明表示。
中行仲恺支行对公业务员陈某在调查证言,23日银行系统监控到这个情况就询问尚联达公司,并告知,按照银行规定,保证金账户除了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外不能有余额,要求他们尽快转出。
在熟悉了保证金账户和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路径后,杨波便实施了诈骗。
李明认为,在尚联达公司的诈骗案中,中行仲恺支行内部员工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导致490万元款项被转走。
李明同时还透露,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杨波开立账户使用的是假章,银行疏忽管理,未核实印章等证件真伪。尤其在尚联达公司申请办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移至基本账户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行的规定,保证金账户资金转走需向支行领导进行申请,再报到分行审批同意。但是,尚联达公司办理资金转移时,支行行长正在开会,柜员仅仅通过电话简单沟通,也没有合规的行长签字,甚至提前支取的说明也是业务办完后手工补上的。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需要分行审批,分行人员向支行核实尚联达公司是否开具承兑汇票时,支行客户经理称目前保证金账户无资金,暂办承兑汇票业务,因此分行对这个业务放行了。而当时,加上另一家公司被骗的490万,尚联达保证金账户已有980万资金。”
案例分析
在这宗案例中,受害人看似已经做了完善的内控措施:将汇入款项账户的网银、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全部归由自己保管。然而这些措施最终却仍然未能避免自己的780万元借款被轻松地转移,造成了重大损失。客观来看,银行和受害方在这桩诈骗案中都有着一定的过失之处,现加以简要分析。
1、保证金账户接收外来汇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证金账户不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因此不属于结算账户。而非结算账户只允许和同名账户之间进行转账,禁止接收来自外部的转账汇款。而在本案中,谷奔公司在向尚联达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汇入了780万元后,银行不但没有对此笔业务进行质疑并加以阻止,反而在随后短短的时间内又同意了尚联达将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划转到其基本账户的申请,致使当初员工承诺的 “保证金账户只进不出”成了一句空话。对此,银行应该考虑修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使其只能接收来自基本账户的资金,而试图从非同名账户向保证金账户的转账汇款都会被拦截。假使银行落实了上述机制,才能使保证金账户只用于存放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杜绝保证金账户成为诈骗的“中转站”。
2、银行的内控流于形式,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对加盖的公章核验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当文件上有真实的公章才能在法律上证明企业同意进行此项业务。因此,银行也必须谨慎地审核公章的真伪,防止舞弊欺诈案件的发生。然而在本案中,尚联达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使用了假的公章而银行却并未发现这个问题,存在着严重的过错。此外根据中行的规定,转移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仅需要向支行领导进行申请,还须上报分行审批同意。但是尚联达公司在实际办理资金转移时,银行却仅仅因为领导开会这个原因就一举越过了这道审核流程,仅仅通过电话进行了简单沟通,甚至相关业务说明也是事后才补上的,严重违反了银行的内控措施。
3、受害企业的应对策略
在这个案例中,受害企业的情况着实令人同情。一方面是银行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向其保证汇入保证金的款项无法被收款方取出,另一方面也已拿到了对方企业的网银、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这几样关键物品。殊不知公章是伪造的,银行工作人员的承诺也成了一句空话,最终780万的借款有去无回。在此,建议企业今后在进行此类的借款活动中,要和借款方、银行签下三方协议,在其中明确约定好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万一今后出现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根据三方协议也可以对银行和借款方进行追责。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将其放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足以体现了国家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有了规章制度,也就有了内部控制。这种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的行为意味着很大一部分人并没有真正理解内部控制的内在含义,其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过程。而只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而忽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是没有办法做到有效防范风险的目的的。
该案中,银行完全没有遵守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数个审核流程完全没有被落实,最终导致了客户的巨额损失。如果不能将制度有效地执行,一套再好的制度也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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