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牌照波澜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请持牌
本文作者:王勇 卢羽睿 李子阳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2019年2月发布的新版发牌手册(Licensing Handbook)(“《发牌手册》”),私募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PE) firms)如系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私募股本”(private equity)或“创业资金”(venture capital)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该行为本身应无需持牌;但若就相关私人离岸公司(不属于香港《公司条例》所定义的“私人公司”)的证券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则其很有可能需要取得相关牌照。2020年1月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通函》”),向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并寻求获得金融牌照的私募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PE) firms)针对如下事项提供了更加有针对性的指引。
一、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申领牌照
二、9号牌受规管活动之特征
三、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申领牌照
四、对私人公司投资的豁免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资产管理”指(除其他含义外)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进一步对“证券”一词作出定义,其中将《公司条例》(Company Ordinance)(第622章)第11条所指私人公司[2](private company,“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排除在“证券”一词的定义之外。
五、提供共同投资机会需区别对待
《通函》要求,若私募股本公司就其投资项目向其他人士提供共同投资机会,使该等人士可与基金共同作出投资并订立相关证券交易,则该公司一般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dealing in securities)申领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资机会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诱使其他人士订立证券交易。
但如果私募股本公司已经就其拟从事的资产管理活动获得9号牌照并且其向其他人士提供的共同投资机会系纯粹为其拟从事的资产管理活动而做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分对于“证券交易”定义中的豁免条款,其可能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例如在基金拟投资项目要求的融资金额较高,基金单独无法满足拟投资项目融资金额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机构寻求共同投资方合作以完成项目投资。
六、已经取得9号牌照的机构无需就其管理的基金推广活动再申请1号牌照
七、申请9号牌的资格与条件的额外说明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基金管理机构如需申请9号牌,除其本身需要申请成为持牌法团外,其还必须至少有2名负责人员,且持牌法团开展的所有受规管活动都必须由持牌代表执行。即基金管理机构申请9号牌照主要涉及如下3项申请(1)机构本身申请成为持牌法团,(2)持牌代表的申请,以及(3)负责人员的申请。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9号牌的机构负责人员需要具备足以符合胜任能力规定的相关行业经验。香港证监会在本次《通函》中进一步说明,在评核申请成为私募股本公司负责人员的人士是否具备足以符合胜任能力规定的相关行业经验时,只要申请人证明其提供的经验与其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相关的,则香港证监会将视情况予以认可。相关的行业经验包括:(1)就相关行业内的公司进行研究、估值及尽职审查;(2)向相关行业内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及业务策略建议;(3)为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管理及监督私募基金的相关投资;及(4)设计企业交易结构,例如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交易。
香港证监会亦接纳在未受规管的情况下所获取的在私募基金方面的经验,包括管理海外非受监管私募基金(unregulated PE fund)相关的经验,以及在一家于香港营运并获豁免而无须遵从发牌规定的私募股本公司内获得的相关经验。
[2]根据《公司条例》第11条(Section11)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符合以下特征的属于私人公司:(1)公司章程(i)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ii)将股东人数限制为50人(含)以下;及(iii)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券;且(2)该公司不属于担保有限公司。
特别声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编写《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境内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1. 粤港澳大湾区QFLP再下一城——简评《广州QFLP指引》
2. 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运营实务指南2019年5月版3. 上海市创投支持政策破土而出4. 新版基金备案须知来袭 ——你需要知道哪些境外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010- 5809 1510
021- 5404 9930
wang.yong@jingtian.com
王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18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LEGALBAND等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勇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律师
010- 5809 1506
lu.yurui@jingtian.com
卢羽睿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并从北京大学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分别获得法律硕士以及LL.M.学位。
卢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境内外投资。
通过长期为一线头部私募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资产管理等服务,卢律师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为各类境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和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021- 2613 6106li.ziyang@jingtian.com
李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境内外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李律师拥有长期为境内外领先的私募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擅长在基金发起设立、基金投资、基金运作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李子阳律师也曾代表众多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完成境内外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融资等交易。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