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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与证伪相结合的证据分析法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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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4

法耀·星空



“科学的证据分析法,既是有效发现、识别证据的前提,也是精准判断证据价值、审视案件假说的基础。”

——刘静坤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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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都会存在大量的证据材料,并涉及多个证据种类的证据,甚至对同一待证事实,就有数个证据、不用种类的证据相互交织,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分析和论证的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刘静坤教授认为,“科学的证据分析法,既是有效发现、识别证据的前提,也是精准判断证据价值、审视案件假说的基础。”
 
本文以案说法,介绍证实与证伪并存的证据分析方法。“证实”就是根据刑诉法要求,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有罪。“证伪主义”是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关于科学方法、科学分界标准和科学发展模式的学说。波普尔认为,科学的精神是批判,不断推翻旧理论,不断作出新发现,只有可证伪的陈述才是科学的陈述,而科学的陈述的可证伪性越高,知识含量越高。
 
从证实角度出发,公诉机关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从证伪的角度出发,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反证,证明不是被告人作为,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8年8月4日早上,某派出所召集数名民警和辅警到被告人家,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后又以被告人拒不接受传唤为由进行了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两名辅警声称被张某咬伤了手指,一名民警声称被张某抓伤胳膊。经鉴定,两名辅警受到轻微伤。
 
本案证据上,张某口供曾承认咬过一个人,但后来以受到威胁而翻供,本案还涉及十名证人,证人证言主要内容如下:

朱某(派出所民警):我当时听到李某喊了一句“还咬我呢”。
王某(派出所辅警):我准备控制张某腰的时候,她突然咬了我一口,将我的左手食指咬破了,当时血直流,伤口还很深。后来我就听李某喊她还咬我呢张某还将我的右手食指咬伤了。
李某(派出所辅警):张某将其右手无名指和环指划伤了,自己的右手中指被竹梯划伤。
毛某(派出所辅警):大概是比较乱,自己在屋顶上,没有看清朱某、李某的伤如何形成的。
何某(派出所辅警):没有看到,只是听李某喊了一句还咬我呢。
沈某(城管队员):看见咬王某,没有看见咬李某。
朱某2(城管队员):看见咬王某,没有看见咬李某。
吴某(派出所指导员):听说朱某、毛某、王某、李某被张某弄伤。
张某2(派出所民警):李某开始时候准备爬竹梯,结果竹梯断了,将李某右手中指划伤。王某的手指被张某咬伤,李某的无名指和小指被张某牙齿划伤。
陶某(村主任):当时张某咬人和用手抓,把人家民警和辅警的手上、膀子弄破了。
季某(村支书):当时张某咬人和用手抓人,把人家民警和辅警的手上、膀子弄破了。

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只有全面客观而不带有偏见的收集证据,才能更大程度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本案侦查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证据,还隐匿一些证据,导致与事实真相渐行渐远,在现有证据问题上,办案人员和辩护人必须具备整理和分析证据的能力,对大量复杂证据进行科学分析,使得证明原理付诸实践。
 
根据证据收集、审查的全面原则,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检察机关、法院在审查案件中,既注重有罪证据的审查,也重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全面审查证据。本案证人基本都是清一色的派出所民警和辅警,就连村主任和村支书也与本案有极大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对张某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审查证据,不仅对证据的数量上进行比较分析,更为重要的是从证据的质量上深入分析。
 
以上证人证言中,存在书面传闻证据、复制粘贴的雷同笔录、自相矛盾的证人证言以及与客观的执法记录仪和录音证据存在矛盾之处的现象。
    
纵观全案证据,在案可以证实被告人咬辅警李某、王某的直接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然而恰恰能够反映客观事实的执法记录仪没有记录被告人咬人,尤其不可能咬到李某右手。
 
对证人证言逐一分析,其中的问题更加清晰可见:
 
(1)朱某、毛某、何某、吴某四人都没有亲眼看见张某咬王某和李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沈某和朱某2,两名证人系城管队员,没有执法权,没有资格协助正式民警参与执法活动,且两名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相互复制粘贴,甚至两人证言的被询问时间重合,起止时间一分不差,都是8月12日15时42分至16时55分;关于张某咬王某的陈述,一字不差,完全是复制粘贴,两人证言不具有丝毫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属于雷同笔录

刑事案件中的“雷同笔录”现象分析及应对
 
(3)张某2虽在现场,但没有上房顶,张某没有说自己是听见还是看见,只是陈述王某和李某受伤的结果,没有获得证据的来源,属于书面传闻证据,又不是亲眼所见,不能证明张某咬人的事实。
 
(4)王某同一份笔录先说左手食指被咬伤,后又说右手食指被咬伤。血直流,伤口很深,他又接着控制张某,根据物质交换原理,他的血应当会留在张某衣服上或者现场上,然而在案没有这类证据印证其证言真实性。且按照王某证言描述,张某不可能将嘴巴伸向自己腰部咬到王某的左手。
 
(5)李某陈述右手中指划伤,不排除李某右手的环指和小指也是划伤造成的,且与执法记录仪相矛盾
 
(6)陶某和季某两人陈述不仅雷同,而且从其所在位置在四十米开外的地方,近在咫尺的公安人员和执法记录仪都没有看到和记录下来张某咬人,他们反而看到,况且场面混乱,这超出了他们的视力所及的能力范围,不符合常理,且季某与张某通话录音可知,季某一直在替政府做张某认罪工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张某咬破警察手,2019年1月16日季某在与张某通话中承认“不是我看见的,我没看见,这个人家有证据指证,不是我说”(有录音为证)。这足以说明其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是虚假的,完全推翻了其证言。
 
(7)被告人口供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张某讯问笔录称在屋顶上咬到一个人手指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通过威胁、冷冻、饿手段获取的口供,并采用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张某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均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案例·实战
 
在庭前会议、庭审中,张某都提出了办案单位、政府对其进行威胁,并提供了详细的非法取证线索,而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应予以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的口供不真实。张某翻供称没有咬王某和李某,不仅与执法录像印证,也与县卫生监督所调查的情况是一致的,印证了被告人翻供的真实性。
 
综上,从证实的角度看,虽然在案存在大量的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但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这些言词证据要么不具有证据能力,要么证明力极低,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与客观证据执法记录仪存在矛盾,即便以上证据不能排除张某咬人的可能性,但认定张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仍属于不确实、不充分。

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则:释义·法条·规范

 
依法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本案公安机关没有坚持全面收集证据要求,隐匿了一些证据,在现有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中看到现场还有拍摄张某的执法记录仪,从拍摄位置上更能证实被告人是否咬人了,但全部隐匿拒不提供,而且拒不提交对被告人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案起码存在三个客观证据弹劾证人证言:

(1)张某与村支书季某录音;

(2)现场执法记录仪;

(3)卫生监督所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调查说明。

 
第一,从张某与村支书季某通话录音可知,季某在通话中承认“不是我看见的,我没看见,这个人家有证据指证,不是我说。”季某庭前证人证言与录音矛盾,再结合现场上他所站的方位,以及与村主任陶某陈述雷同的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像,结合李某所述被咬的位置,这时李某的右手始终在张某的背后和脑后,然后抓住张某的头发,左手托着张某的下巴,无论如何张某不可能咬到李某右手,李某证言明显与执法记录仪矛盾,其证言与事实严重不符,客观的执法记录仪已经否定了他的证言,张某不可能咬到他,那么其他证人证言所提到的看到、听见,因不具有客观性,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本案案发时间是2018年8月4日上午,王某、李某、朱某都称当天到乡卫生院就诊治疗,但县卫生监督所对卫生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进行调查,证明2018年8月3日李某、王某就诊,没有8月4日就诊记录,两人受伤与8月4日案发事实无关。这不仅推翻卫生院于2018年8月4日向王某、李某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而且足以推翻一审所认定的2018年8月4日张某咬王某、李某的关键事实。
 
通过以上证据分析,从证实和证伪两种并行的证据分析法均无法认定张某咬警察,也就是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也应当认定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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