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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雷同笔录”现象分析及应对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刑事案件中的“雷同笔录”现象分析及应对李耀辉

本文共2669字,阅读约需要6分钟......


内 容 提 要:

        我国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雷同笔录”的表述,也没有对雷同笔录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规定。所谓雷同笔录,概要地讲,就是两份以上证据笔录内容高度一致的证据。

       笔者建议为了规范雷同笔录,可以确立雷同笔录依法排除的规则,相当于考试“雷同卷”,经判定为雷同卷,视为作弊,一律作废。



刑事诉讼中常见诸如同案被告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证据之间中存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重复一致的现象,本文将其定义为“雷同笔录”。本文将试图对雷同笔录进行一番考察和探讨。

证据规则缺失下的实践困惑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卷中经常会出现内容一模一样的证据,一般常见于共同犯罪案件和数名证人、被害人同属一个共同体的案件中,笔录内容部分雷同,甚至除了询问时间和签名之外内容全部雷同,这绝非巧合。

雷同笔录多形成于言词笔录证据之间相互复制粘贴记录,没有忠实于被讯/询问人原话,表面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实质上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不能反映被讯/询问人陈述的真实情况,但实践中法院基本都将雷同笔录采信。

 
如此雷同的笔录究竟具有证据能力吗?证明力如何体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是作为非法证据处理,还是瑕疵证据?两份以上雷同笔录,应当采纳哪一份证据,还是全盘否定?正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对笔录克隆现象进行规范,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司法操作适用不同。

“雷同笔录”的表现形式及判定

 
我国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雷同笔录”的表述,也没有对雷同笔录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规定。所谓雷同笔录,概要地讲,就是两份以上证据笔录内容高度一致的证据。
 
笔者无法考察雷同笔录在司法中的运用情况,也无法对雷同笔录现象进行抽样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因此不能整理全面的雷同笔录表现形式,本文只能以笔者办案过程中遇到过的雷同笔录形式总结如下:
 


1.“雷同笔录”表现形式

    
(1)共同犯罪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之间内容高度相似,存在复制粘贴现象或者不排除存在复制粘贴可能性的;
(2)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证人的证人证言之间内容高度相似,存在复制粘贴现象或者不排除存在复制粘贴可能性的;
(3)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被害人陈述的实质内容高度相似,存在复制粘贴现象或者不排除存在复制粘贴可能性的;
(4)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一被害人陈述、同一证人证言中的两份笔录内容重复高度相似;
(5)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办案机关亲笔书写或者出具的书面材料,例如亲笔供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存在复制粘贴现象导致内容重复一致的;
(6)证人或者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后,办案人员将证词直接照搬到询问笔录之中,造成前后内容重复一致;

 


2.如何判定“雷同笔录”

 
第一,两份以上笔录全篇内容几乎一字不差,仅替换了人称或者名字,可以判定为复制粘贴而来。
 
第二,审查笔录实质内容。通过对言词证据形成的过程进行分析判断,一般言词类证据形成分为五个阶段:一是感知阶段,二是回忆阶段,三是表达陈述阶段,四是记录阶段,五是核对笔录阶段。鉴于每个人的感知案件事实、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是不同的,如果在口供或者证言实质内容上高度相似,甚至一字不差,极有可能是复制粘贴形成的。
 
第三,审查笔录细节内容。两份以上笔录内容表面看高度相似,且出现了发生两次以上错误概率极低的相似内容,例如出现同处同样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合、稀奇的叹词,甚至询问时间都一模一样等,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是复制粘贴作弊形成的雷同笔录;
 
第四,有证据证明某份证据的全部事实或者部分事实不真实,却形成于两份不同的笔录之中,且两份笔录内容几乎一致,应视为雷同笔录。

“雷同笔录”的禁止规定

 
目前,我国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证据规则没有对雷同笔录现象进行规范,没有专门的对雷同笔录的审查、认定、排除或者补正规则。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散见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证据规则,寻找关于雷同笔录对症的适用规则。
 
刑诉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1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关于制作讯问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如实地记录清楚,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其中《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排除“雷同笔录”证据资格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将“雷同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情形:
 
1.将复制粘贴嫌疑的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部分讯问笔录存在复制粘贴情况,针对讯问笔录复制粘贴部分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对该部分的讯问笔录不予采信。
3.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供述笔录并非被告人供述的忠实记录,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引诱的方法逼迫被告人作出对己不利的有罪供述,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收集规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不排除存在复制、粘贴的可能性,排除后面复制粘贴形成的笔录。
5.“雷同笔录”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

“雷同笔录”应对方法

 
第一,审查笔录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如果存在非法取证,属于非法证据,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根据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作出处理;
 
第二,可以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录像基本能够反映客观陈述的真实情况,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地方,以录音录像为准;
 
第三,对于同一人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复制粘贴而形成的笔录,因主体同一、出处同源、内容同质,实质上仍属于一个证据,只不过数量增加,对此主要审查第一份笔录的真实性。
 
第四,可以主张雷同笔录没有反映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雷同笔录复制粘贴形成,相当于没有对证人别人进行询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申请被告人当庭对质,申请庭前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申请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然后对以上出庭人员的证言进行质证,以否定其证据资格。
 
第六,笔者建议为了规范雷同笔录,可以确立雷同笔录依法排除的规则,相当于考试“雷同卷”,经判定为雷同卷,视为作弊,一律作废。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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