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阜西:关于赵义正同志谈古琴的意见
编者按:
1953年9月17日,民族音乐研究所来函邀请查阜西先生对赵义正同志的材料提意见。查先生为帮助作者提高业务水平,对材料中不现实、不明确,以及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地方,提出了十三点商榷意见。诸如:“八音”是旧时儒家抽象归纳乐器类别的概念,现时不宜据此强调乐器的“伦次”等级;琴曲中并无以泛音组织成曲的著例,不应论述为古琴能单独以泛音组织成曲;琴谱未标明节拍,指法也只决定一部分的节奏,因此需要改进古琴谱式,而不能以“琴上的节拍应用灵活”掩饰琴谱不记节奏的缺点。
民族音乐研究所办公室1953年9月17来书请对赵文提意见,提之如后:
作者很热心地就一种古典音乐材料作介绍。在结语中他提出古琴是千年来人民所珍惜的一种文化,有特出优点,因而能留存至今,这是应予鼓励的。材料的说明和论点正如杨荫浏同志所说,的确是比较肤浅的,并且带有夸大和神秘的唯心观点。但是为了鼓励,我认为可以给予一个带有鼓励字句的答复,同时为帮助作者提高业务水平,也宜把材料中一些不现实,不明确,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地方,在答复时向他提出商榷。
除了杨荫浏先生对这一材料举出的几点之外,还有应该提出商榷的是:
一、在材料绪言中,作者提出了“八音”的说话,而现实音乐生活中对于器乐一般地是另归纳为管弦、打击几类。“八音”是旧时儒家抽象归纳古代乐器大类的概念,作者在今天仍然暗示出乐分八音,丝为八音之长,琴为丝乐之首,这多少带有一些复古思想的形式,而且是不逻辑的。我们不但不同意强调乐器的“伦次”,而且正想要批判《史》《通》把“胡乐”和“俗乐”死硬地向“八音”里塞的思想——尊重那些三才,三光,五行,伦常……八音等哲学体系。
二、在材料内“琴的音色”一段中,作者说“古琴能单独以泛音组织成曲”,其实琴曲中并没有以泛音组织成曲的著例。完整琴曲都是作者自己所说以散、按、泛配置成曲的。这是在同一材料中的矛盾点。
三、杨荫浏同志已指出作者在第三段“琴的声律”中某些讨论的牵强。具体地说来,问题是很多:键盘上C频率在A为435约为259,在A为440时约为261。而作者却说“钢琴中C它的音波是256”。这不但对纯率和平均率的认识不清,而且音波和周率的概念也很模糊。
四、在同段中,既说“十二律既成为标准音”,又说“中国十二律中的黄钟尚无科学方法衡量”,意思很不明确,认识有些模糊,两句话也互相有些矛盾。
五、古琴弦位根据定弦的方法是三分律,徽位根据分节振动规律是自然律,它不可能成为平均律;转调所生的半音都是由三分律得来。而作者在同段中说它们“等于”键乐的五黑七白,他似乎对三种乐律的矛盾问题还没有理解。
六、古琴从最低一组散音到最高一组泛音共是五组,而作者在同段中说是四组,这是疏忽或错误。
七、如果说古琴在一曲之中用到“九音”,那就自然地包括了变徵在内,这是三分律中的一个事实;而作者在同段中却说“变徵应当是清角”,论点是很含混而矛盾的。
八、历史文献在音乐方面只有汉京房的六十律,隋郑译的八十四调;作者在同段中却有“平调”和“八十四音”之说,这是由于音和调的概念不正确而产生的讹误。
九、在“古琴曲操”段中,作者对古琴节拍既说“依照旋律以指法来固定之”,又说“所以琴上的节拍应用灵活”,似乎是在替古琴谱不能记节奏的缺点作回护,这是不好的。指法只能决定节奏的一少部分,另一大部分的节奏,不能从谱中看出,应该去找明确而科学的方法去改进谱式,不应该反而歪曲地说是为了“应用灵活”去掩饰。
十、在同段中作者把和声写成“合声”,已经是一个粗疏错误。至于说古人“恐碍它优美的旋律”而有意不用和声,更是错误的偏见;如将这种说法肯定地传开了,会使古琴的发展受到限制。
十一、作者在琴的性质一段中强调弹琴的人和听琴的人都要在“静中求之”,又说琴的性质“宜静”,这不只是神秘主义,而且与古时琴家的观点不同。冷谦的《琴声十六法》中没有说要“静”,徐上瀛的《琴况》二十四则中虽有要“静”的一则,但徐上瀛一开始就说“抚琴卜静处亦何难,独难于运指之静”。琴的音量太小,也正是琴的缺点之一,不去利用现代技术讲求改善琴的音量,而强调必在“静中求之”来掩饰琴的这种缺点,似乎不是进步的想法
十三、在同段之末,作者说“至于古琴弦,杭州尚有店家制造,寥寥几家已不多矣”这是报导不实。从抗日战争中起,杭州就没有人制古琴弦了。目前的琴弦是上海业余琴家自己处方请苏州的弦工仿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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