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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欠款,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政府项目专款专用,政府未批款,构成拒绝付款抗辩理由吗?

张涛律师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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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GC2109总第295
编者│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欠款,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政府项目专款专用,政府未批款,构成拒绝付款抗辩理由吗?

----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区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委托代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欠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 委托代建合同



要点提示

实际施工人依委托代建协议为政府安保项目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以上级未批款政府资金应专款专用为由,拒绝付款,此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构成民法上合理的抗辩理由。政府一方对于工程款不予支付的行为仍然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商贸公司

被告:某区体育局,某集团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区体育局(甲方)、商贸公司(乙方)与集团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安防监控安装工程三方协议》,协议对工程名称、地点、工程总造价等内容作了约定。区体育局按约定应在工程进展到总工程量的一半之后支付工程款的50%给乙方,工程完工后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47%尾款,并留3%作为工程设备质保金,待质保合同期满后7天内将该3%质保金支付给乙方。该协议同时约定乙方须先行提供工程款约定金额的发票申请付款。

案情补充:集团公司和区体育局于2017年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项目代建人而非建设主体,委托代建事项不包括向商贸公司等第三方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在2017年8月30日工程验收合格后,商贸公司多次向区体育局索要欠付工程款,该体育局一直以上级未批款、政府资金专款专用为由不予付款,遂引发本案诉讼。

商贸公司诉请1、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71336.58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66518.5元。



法院判决

区体育局支付工程款371336.58元。



案件解析

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欠款,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政府项目专款专用,政府未批款,构成拒绝付款抗辩理由吗?

区体育局辩称:商贸公司2017年为其施工是事实,且多年来不断在向上级政府申请费用,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因此无法支付相关工程款费用,虽然体育局一方也想结清工程款,但是由于政府专款专用,上级未批准,所以没有钱支付。

集团公司辩称:认可区体育局的答辩,但集团公司依据相关约定是涉案项目的代建人,并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商贸公司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涉案工程的建设,并集团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且区体育局对涉案工程款371336.58元予以认可,故法院对于商贸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商贸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且合同中约定付款需要商贸公司开具合法工程发票作为付款条件,商贸公司并未开具发票,故对于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本案虽为委托代建项目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商贸公司与集团公司、体育局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在项目开始前三方当事人就对各自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诉讼中体育局也对应承担付款义务这一事实予以承认,因此在法律关系及付款责任上并无争议,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区体育局承担付款责任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体育局所称的“上级政府未批款”、“政府资金专款专用”等理由并不能构成民事法律中的合理抗辩理由,法院在裁判时也未予认可,因此在权责明晰的涉及政府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建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由于政府一方内部的原因导致不能给付工程款的,不能作为其违约的有效抗辩依据,其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百零七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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