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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76.1 学术快讯 | 第一期“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讲座

2017-06-08 法律思想


第一期“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讲座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


主讲人: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主持人:李其瑞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时间:2017年6月5日 14:30-16:30

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B座403教室



在2017年6月5日下午的南校区B403教室,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景辉教授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主题为:“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本场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其瑞教授主持。我校法理学教研室王进博士和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及本科生80余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这次讲座中,陈景辉教授以“法治的价值”、“法治是什么”、“实质法治观的难题”三方面内容为主线展开论述。


在“法治的价值”部分,陈教授首先指出有很多人在论述法治的价值之时,都是基于一种工具性的逻辑,即法治因服务于某种目的而有价值。但法治的价值不能是作为工具的价值,若将其看作是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那么法治便具有可替代性,它的重要性便会让位、甚至丧失。同时,法治的价值也很难认定为其本身就是目的的内在价值。故而陈教授认为,法治的价值既非工具价值也非目的性内在价值,而是一种构成性内在价值,并以比喻的方式说明了法治对于作为道德实践的生活而言是具有构成性效果的。

 


接着,陈景辉教授在“法治是什么”部分中分析了两种法治观——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之间的不同。形式法治观中的法治是法体系与形式化条件(富勒提出的法治八项原则)的结合,实质法治观中的法治是法体系、形式化条件及实质条件(某种价值观念)的结合。陈教授认为,形式法治观由于没有价值的内在约束容易产生恶法;实质法治观所倡导的善法之治之所以有价值,是因“善”而有价值,而非因法治而有价值,这便使法治本身成为冗余。虽然两种法制观看似都有问题,但陈教授认可形式法治观,因为从全景角度来看,法治是通过道德实践来实现的,若法律为恶法,这样的法治在道德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匪帮的统治无法被道德实践所认可。


最后,陈教授认为实质法治观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实质法治观中对实质条件的要求使得道德实践的独立性被取消。实践中的道德分歧是要靠法治去解决的,若法治中本身蕴含了实质性的道德主张,那么由此而来的分歧会使得法治出现问题。如果将实质法治观念做彻底化处理,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间是可能存在冲突的,若遵循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不发挥作用,事实上就转变为了形式法治观;若遵循实质条件,则会使法治退化为极具随机性的非法治(德治),这便丧失了法治本身的意义。

 

陈景辉教授讲述完毕,李其瑞教授做评议,李老师认为,法治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复杂,而陈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将法治问题讲解的非常全面、清晰。由于近些年的传统文化热,有人认为我国古代存在法治,甚至认为只有法家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这种观点是有缺陷的。李老师认为对于法治建设,我们既要反思过去,又要向西方理论借鉴,不能单纯因为这不是中国的理论就有所排斥。在最后的自由提问环节,在场的同学向陈景辉教授提出了问题,陈教授耐心的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这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王婧瑶) 

(图\转自微信公众号:西北法律理论)


二、“公众意见与法官决策”


主讲人:陈林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李朝 博士

时间:2017年6月2日 15:00-17:00

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一楼报告厅



2017年6月2日下午,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陈林林博士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大楼一楼报告厅作了题为“公众意见与法官决策”的学术讲座。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李朝博士担任主持人,法理学教研室王金霞博士及我校法学理论等专业20余名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学术讲座。

 

在讲座中,陈林林教授以“研究层次与进路”、“法官决策的二阶段模式”、“中国语境中的公众意见”和“公众意见与法官决策:应然分析”四方面内容为主线展开论述。


首先,陈教授介绍了自己的研究层次与进路。相关论题的研究可以分四个层次:宏观角度的法与社会的互动研究、中观角度的法律制度与社会事件的互动研究,微观角度的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公众意见)的互动研究。陈教授选择从微观角度层次研究公众意见如何影响法官决策。


其次,陈教授分析了法官决策的二阶段模式。法官决策一般分为发现和论证两个阶段,发现即如何得到一个决定,而论证则是如何证立一个决定。陈教授介绍了发现的形式模型与实质模型,且以“司法决策的态度模型”作为示例详细阐释了自己的发现模型。

 

再次,陈教授阐释了中国语境中公众意见的不确定性,他认为公众意见的识别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对公众意见的代表性问题、正确性问题和识别问题都不拥有权威性,而从实然层面看中国语境中的公众意见可能是一个小众群体——以城市大学生和自由职业者为主体的年轻手机用户——的意见,但是陈教授研究的重点是假设公众意见存在的情况下,从应然层面研究公众意见与法官决策的关系。


最后,陈教授对公众意见与法官决策进行了应然分析。陈教授阐释了法官决策的裁判依据。他从法治与裁判的规范性依据、司法推理中的一阶证成与二阶证成、裁判过程中的弱裁量与强裁量三方面介绍了裁判依据。然后,陈教授分析了公众意见在法官决策中扮演的角色。陈教授认为在常规案件中公众意见是作为辅助性依据、说明性事实,它影响判决结果,不影响判决推论的性质。而在遇有规则漏洞的疑难案件中,公众意见可以作为运作性依据、立法性事实用来创设规则、填补法律漏洞。陈教授以“泸州遗赠案一审判决”和“台湾地区特殊婚姻诉讼”两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自己的理论。同时,陈教授也介绍了自己多年来从实然层面所做的一些相关实验和研究,以说明法官决策的复杂性以及公众意见在其中的实际影响。



自由提问环节,老师和同学们就公众意见与公众性的关系、种族分离与国家统一的关系、公众意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种族隔离与平等、法官的去神秘化等方面提出了诸多问题,陈林林教授一一作答。随后,李朝老师感谢陈林林教授为师生们带来一场精彩的报告,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文\周亚玲) 

( 图\转自微信公众号:西北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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