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思青年学人
“法思青年学人”以法理学青年研习者为主体,围绕其学术经历、研究旨趣和研习经验进行学术访谈。在不定期推出访谈中,每一位接受访谈的青年学人将与法理学研习者交流,并携带一本书、一个学术习惯。今日推出第一期,感谢焦宝乾老师的分享。
焦宝乾
—— 学术经历 ——
河南大学法学学士(1993—1997)、苏州大学法学理论硕士(1997—2000)、山东大学法学理论博士(2002—2005)、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2005—2007)。2000年9月到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参加工作,历任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6年5月调至浙江大学。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曾任山东省法学会法律方法研究会秘书长。
—— 主要学术成果 ——
从事法律方法论研究,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清华法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两部;合译著作一部《法律论证原理》(商务印书馆);合著《法律方法论研究》、《法律方法论》、《法律修辞学:理论与应用研究》等多部;参编教材《法理学》、《法律方法论》等多部。独立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各1项、司法部项目2项、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2项,并参与其他项目多项;荣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等各级各类科研奖励10余项。
✦ 我国法理学一度侧重于对法本质、价值等“形而上”问题的研究,您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引人注目,在法律论证、法律修辞学方面具有开拓性研究。一方面我们注重对法律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对国外理论学说的介绍,这在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过程中是个不可回避的阶段;但是另一方面,这个领域又是和实务比较贴近的,那么您如何看待对法律方法论的这两种学术研究面向?我们是否有必要培养法律方法论的中国问题意识?
您提及的法律方法论这两种学术面向,确实存在。研究对象及主旨决定了,法律方法论是一种贴近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务的研究,实践性与应用性是其重要特征。与此同时,这种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性。
在我国目前阶段,这方面的研究还需大力从国外引入理论资源。我近些年一直在关注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撰写年度研究报告。在历年的国内研究中,如上两个方面均有不少成果推出。实际上,我个人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也涵盖了这两种面向的研究。大体上,自从我做博士论文开始,就关注法律论证理论研究,一直持续到我的博士后研究。博士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都是这个主题。随着法律论证的理论研究,我后来转向对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并且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在法律论证理论及法律修辞学研究的同时,我也对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法教义学做过一定研究。整体上,这些研究均偏重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发掘、梳理。这在研究的初期,梳理性、介绍性的研究也许绕不开,有其必要性。但是,法律方法论毕竟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学问,需要结合运用法律的具体实践去开展研究,突出应用性。法律方法论研究可以上通相对抽象的学理,下及较为具体的个案应用。将此“任督二脉”打通,才见此研究的“真功夫”。以此衡量,我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还很不够。
近年来,结合所主持的课题,我也想对法律方法论做一些更贴近司法实践的研究。法律解释、推理等各种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律运作实践中也越来越多被运用。我也很关注法官等实务部门人士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因此,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来研究法律方法,是我努力的研究方向。显然,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就非常重要。由此,才能克服法律方法论既有研究过于理论化、西方化、抽象化等弊端。立足我国法律实践,构建与我国制度、文化、现实相契合的,既有理论内涵,又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法律方法论知识体系,恐怕是今后我国这方面研究的重要内容。
✦✦ 您曾经参与发起第一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并在近几年持续关注法学、修辞学、逻辑学等学科领域,《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一文比较了中西逻辑与修辞范式的发展和转换,指出两种语境的不同,而《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范式的区分与关联》则进一步考察了逻辑与修辞这一对范式在法学研究中的不同表现,又有趋于缓和而呈现出相互影响、彼此补充、相互渗透的趋势。您如何对逻辑与修辞产生兴趣呢?这一研究的学术意义何在?
在近年来的法律修辞学研究中,我关注的是其中的基础理论问题。西方自古到今对此已经形成了深厚的理论积淀,甚至影响到法律与法学的基本品格。法律修辞学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我在研读这方面的作品时,注意到逻辑与修辞作为塑造西方法律传统的两大方法要素,里面大有文章可作,因此,后来从法学上对逻辑与修辞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两篇名称颇为接近的论文,对此问题做了初步探讨。而且,这个问题,放在中国制度及文化语境下,同样还有继续研究的价值。
▌关于法律修辞学,点击链接阅读更多
Vol.43 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
Vol 44 焦宝乾:西方修辞学知识传统及其对法律论证的意义
Vol.45 杨贝: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统
Vol.46 王彬: 法律修辞学的源流与旨趣
Vol.47 杨贝: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
✦✦✦ 自2000年硕士毕业后,您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工作,期间读取博士和博士后,教学和科研并行前进,期间的学术论文压力和教学压力可想而知。十几年过去,现在越来越多的青年老师和学生也面临种种压力。回顾走过的那段艰难时光,您有什么经验或者教训分享给更多的青年学人吗?
原来我供职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后来改名为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是我硕士毕业后工作的第一站。从2000年到2016年,我从25岁到不惑之年,已经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山东的法学教育事业。回顾那十几年时光,虽说也曾经历过各种压力与挑战,但还是风风雨雨,一路走来,还算比较顺利。往昔在玛珈山下、黄海之滨,跟各位老师、同仁、同学一起走过的日子,如今已成美好的回忆!同时,在威海的时光,我也很感庆幸。在那个安静的边陲小城,空气好,心无旁骛,可以安心读读书、上上课。在那里,曾经有一批志同道合的同仁、同学一起研究法律方法论之学问。这种交流对于法律方法论的深入研究是非常有益的。
现在的青年学人,媒体上更形象的提法是“青椒”,身处浮躁的社会,面临沉重的压力,为了求生存,谋发展,日子的确很不容易。我这里也谈不上啥“经验”,“教训”倒有不少。在此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简单谈一下。古今中外,法律方法论领域积淀下来了深厚的理论资源,需要静下心来,仔细研修。要耐得住寂寞,多读书,尤其是经典,这种建议也许显得落入俗套,但于个人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而言,也确是实话。这种研究需要打通上自抽象的理论,下达具体的案例,如欲真正修炼到家,确需长时间没有功利心的辛劳与付出。另外,要有个较为擅长的部门法研究领域,因为法律方法论最终体现于各个部门法的具体应用当中,体现于案例分析之中。没有部门法的知识储备及案例分析能力,很容易流于泛泛空论,无法凸显法律方法论应有的特征。在这方面,我还有明显不足。
焦老师,请您与我们分享一本书和一个习惯。
一本书:对您的法哲学研习有重要影响的。
一个习惯:令您受益或者您想推荐给更多青年学人的一个学术习惯。
一本书:在多年的研究中,对自己学术产生重要影响的作品有不少,似乎很难简单归结到哪一本书。
一个习惯:围绕专题,多读书、多思考,打造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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