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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实务交流 互动环节 |沙龙实录

2017-06-15 明月家事团队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分享嘉宾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荣誉讲师 董毅


Q:保险金信托主要针对哪几类保险产品?


A:一般来说,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问题:一是保险金信托要求保险产品的保额门槛相对高;二是保险利益是否确定能够实现。对于重疾险、健康险,从管理公司的核保、承担的风险等角度考虑,未必能够达到要求。


打个比方,如果我花10万去买500万的重疾险,这个风险保额超过一百万以上,在国内来讲,他的健康风险非常高,(保险公司)未必愿意承担这样风险。所以目前分红险、年金险、终身寿险相对会占保险金信托比较大的比重。


定期寿险的金额是非常小的,基本不可能符合那个《信托法》的门槛,而且它最大的问题是并不一定能够获赔,所以对定期寿险做保险金信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分享嘉宾

观韬上海 明月家事法团队 创始人 高明月


之前所有的每一期沙龙,都是跟家事法有关的,这一期的主题——保险金信托,和家事法也有关,我本人也在外面受一些机构邀请作分享,跟高净值客户或者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讲课。我们认为,法律工具是一个基础工具,但还要结合保险、信托以及保险金信托等工具来运用。通过这样的一个组合,可以给客户提供比较全面的一个解决方案。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中有哪些主要的风险点,然后是怎么解决这个风险,用什么工具去解决。我们在向一些家族企业进行分享的时候,发现很多客户的这个认知层次非常高,已经意识到保险工具和信托工具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仍然可能提出各式各样难以解决的问题。

比如,有的高净值客户其实有可能有各种子女,现在大家都说谁谁在海外非婚生子女,在国内也有子女,对于这样复杂的家庭结构,完全靠现有的保单可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哪怕它可以解决,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曝光。但信托具有良好的私密性,在座的保险公司的各位,可能你们为客户提供了保险金信托的产品,但你们一定不知道你的客户的信托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是吧?这就是信托的保密优势。并不一定说追求私密就是要掩盖违法,毕竟每个人都可能有些不想让别人(甚至是自己家人)知道的事情。比如说,我想拿我的钱做慈善而不是留给子女,这一点我就不想让子女知道。


另一方面,信托有助于满足多样化的传承需求,这对于那些年纪比较大的高净值客户可能是比较适合的——这样的人可能子女或者孙辈人比较多了,已经产生了较多明确的、具体的、复杂的传承需求。像刚才董老师讲到的,这些复杂的需求光靠保单肯定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分期给付的问题,还有针对各种款项设定给付条件,保单也是无能为力的。比如说孙辈考上大学了,给多少钱?要考上什么样的学校才给?美国综合排名前50的学校还是别的?这种较为复杂的情形通过在信托种设立一些受益的条件就可以解决。

刚说到保险金信托的作用,当然我们也要讲一下保险金信托的风险,有些可能还不是很明确的地方,比如保险理赔所获得的保险金,是不作为遗产的,即便日后遗产税开征,这笔款项也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保险金信托在给受益人去分配收益的时候要不要交税?信托法第15条这样的规定,就是是他益信托就不需要交,其实也不尽然。信托法第15条有前提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委托人是你自己,受益人也是你自己,那么显然这部分收益是要交税的。


但如果是信托公司以后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给委托人的子女孙子女支付受益金的时候,比如说每个月给他个2万块,那么这个要不要交税?如果说不用交税,那还好一点,要交税的话,就算它不是遗产,又得想办法避税。

还有一个问题,刚才讲到当受益人有债务的时候,按照《信托法》规定,受益金的这笔财产也要用于还债,除非法律或者信托协议另有约定,那么这个“另有约定”到底是怎么约定才能起到作用,或者说能不能对抗债权人?比如说我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身故受益人是我的儿子,等我去世后每个月给他个10万块钱,如果他欠人家钱了,有下面这么几种办法,一种是约定我这个钱可以不用于他还债或者不作为他的责任财产,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效?还是说我只能变通,只要欠人家钱,信托就停止支付受益金,一直到我儿子偿清债务为止。

 

关于保险金信托的其他法律思考,可以参阅我的文章《配置保险金信托,律师的三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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