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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疑重婚?听听两高律师怎么说?(下)

高明月 高洁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近日来,媒体报道明星吴秀波疑似在美国重婚,明月律师团队的“两高律师”(高明月律师和高洁律师)连夜撰文评论。在上篇中,两高律师提出三个案例,并从婚姻效力角度进行分析。


吴秀波疑重婚?听听两高律师怎么说?(上)


在本篇中,两高律师将继续分析疑涉重婚案件中几个热点问题: 



四、重婚的直接受害者是否可以只申请婚姻无效,而不追究当事人的重婚罪?


(一)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对离婚问题,要根据婚姻基础,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况酌情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简析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重婚案件虽然为自诉案件,但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意见出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追诉犯罪嫌疑人的重婚行为。 


注:由此可以推断,在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把案件移送,因此如果仅仅追究另一方配偶的重婚的民事责任而不追究民事责任,有一定的风险,即,法院在受害者起诉到法院追究民事责任的同时有可能主动追究另一方配偶的刑事责任。 



五、重婚行为中的第二段婚姻可否以离婚的方式解决而不申请婚姻无效?


(一)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简析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存在婚姻无效情形的应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即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在查明后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但当第一段合法婚姻解除之后,第二段婚姻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此时的第二段婚姻可以起诉离婚,例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96号案件。 



六、女方可否在双方任一方的户籍地协议解除境外婚姻关系?


(一)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简析


根据上述条例可以看出,如果婚姻缔结在境外,双方不能在中国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七、如果在境外的重婚行为合法,当事人作为中国籍,有法律风险吗?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简析


因重婚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因此,当案例三中的男方与女二在中国生活时,双方就触犯了中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 因女二为中国籍,是要承担重婚行为带来的后果,而男方的国籍国,重婚是合法行为,因此男方反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 



如文章开头所述,吴秀波是否涉嫌在美国重婚,因网上信息太少,两高律师不能妄加评论。但结合本系列上下两篇分析文章,让我们“假想”一个案例,如“吴某”(非吴秀波)在国内和A的婚姻未解除,在美国又和B登记结婚的话,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五大结论

 

1、若A想在国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吴某和B在美国婚姻无效,可行性极低,因法院基本不会受理(中国法院不倾向于宣告国外的婚姻无效);


2、若B想在国内和吴某离婚,因双方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则无法通过国内民政局协议离婚;


3、若B想在国内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和吴某离婚,法院可能会先受理,但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吴某其实在国内已经和A有婚姻,则会倾向于认定吴某和B在美国的婚姻无效(因重婚而无效),但此时法官可能无法作出宣告美国婚姻无效的判决,此情形与1同理。


4、若B和吴某都未在美国连续居住(如两人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旅游时登记结婚,结完婚就回国了),因英美法系下的离婚申请有一段时间的“禁诉期”或要求双方当事人一方在申请地持续居住一段时间。因此,若B选择在美国起诉离婚,法院可能因管辖权问题而拒绝受理。可见,B在美国维权的难度也是很大的。


5、鉴于以上4点原因,A和B均有可能祭起“刑事大杀器”,在国内以吴某涉嫌构成重婚罪为由启动刑事报案程序或刑事自诉程序。

                                         

“跨境结婚”不容易,“跨境离婚”尤其难,“跨境重婚”唯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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