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石孙校长的“遗嘱” | 明月说法
1988年,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季羡林发表讲话说:北大历史上有两位校长值得记住,一位是蔡元培,另一位是丁石孙。2019年10月12日14时35分,丁石孙校长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
在北大学人乃至全中国有识之士心中,丁校长之地位非凡,已毋庸置疑,本文不再赘述。明月律师想从家事法角度,谈谈丁校长留下的一份向全社会公开的“遗嘱”。在《有话可说--丁石孙访谈录》一书中,可以阅读到遗嘱全文:
针对丁校长的上述“遗嘱”,明月律师从家事法角度简单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01
此“遗嘱”,非遗嘱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未来《民法典(继承篇)》中,可能会引入“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但显然,丁校长的上述“遗嘱”,是打印(印刷)的,也就不可能由本人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既然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也就无法产生遗嘱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丁校长的继承人就继承产生争议(不遵照“遗嘱”意愿,而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也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不能直接认定上述“遗嘱”的效力。这就意味着,丁校长的“遗嘱”没有发挥作用,其遗愿就落空了。
当然,像丁校长这样的有识之士,也有可能早就另行做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安排,如自书遗嘱、公证遗嘱,都是较为合适的遗嘱形式。
(参考阅读:《传承早规划,遗嘱需前置 | 明月说法》)
02
生前预嘱,前瞻思维
丁校长的“遗嘱”第2条,“如果我有一段病重的时间,千万不要为了延长生命给我和大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如何处理,请我的爱人作决定,她是了解我的。”丁校长的安排,法律概念就是“生前预嘱”。
所谓生前遗嘱,就是当事人(患者)提前发出单方意愿,要求其他人在患者本人无法作出医疗决定时遵从该意愿。这种意愿可能是拒绝延长死亡的维生治疗,可能是希望接受保守治疗以减轻痛苦。相反,也可能是希望使用任何形式的医疗措施尽可能延长其生命。
丁校长信任自己的爱人,并指定自己的爱人作为生前预嘱安排的代理人。这样的安排,属于《民法总则》第33条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安排。
联想到2009年,轰动中国的“拔管杀妻”案,因为没有事先的安排(授权),文裕章的“拔管”行为竟然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让人唏嘘。琼瑶丈夫平鑫涛,也是因为事先没有任何安排,导致自己失智后,妻子琼瑶和三个孩子(前妻所生)之间就是否应该继续插管治疗产生争议,矛盾激化、隔空对骂,家庭被撕裂,上演现实版的“琼瑶剧”。
遥想27年前,丁校长就有如此豁达的生死观、前瞻的法律意识和为家人着想的周到的安排,着实令人佩服!这也说明了,意定监护安排,未雨绸缪,既是为了保护自己,也为了保护家人。如果一定要“马后炮”般地给丁校长提个建议的话,其可以设定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万一爱人走在自己前面,还有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可以替补上。
(参考阅读:《选择与尊严:生前预嘱 | 明月说法》、《琼瑶不哭,还有意定监护 | 明月说法》)
03
遗赠安排,尚需完善
丁校长“遗嘱”的第3条,“捐给北京大学数学系”,是《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遗赠”法律行为。但如上所述,丁校长的“遗嘱”,并不具备遗嘱之法律效力,“遗赠”的效力自然也无从谈起。且“至于实物,由我的亲属处理”,也略显模糊,因为“处理”,并不意味“捐赠”,且“亲属”并非精确的法律概念,究竟指的是哪些人?也容易产生歧义。
事实上,具备“公益性质”的遗赠安排(或者生前捐赠),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对操作者的法律功底和实务技术的要求非常之高。
小甜甜龚如心遗产案、慈善家余彭年遗产案,乃至近期的南怀瑾大师遗产案,都涉及财产捐赠(生前捐赠/遗产捐赠),没有一个案件能够如传承人所愿顺利解决的。即使给予丁校长高度评价的季羡林老先生,虽然有生前捐赠的安排,但在季老身故后,其继承人也陷入了和北京大学的遗产继承纠纷之中,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可以理解,丁校长的“遗嘱”是1992年所立,那个时候连《合同法》都没出台,遑论《信托法》(2001年)和《慈善法》(2016年)了。当年丁校长的面前,是一片贫瘠的《继承法》土壤,让他想到“遗嘱信托”、“慈善信托”等法律工具的,显然是勉为其难的,这就是时代导致的局限性。于是,在公开出版的书籍中公布自己的“遗嘱”,将公益性捐赠的意愿大白于天下,丁校长应该是深思熟虑过的,恐怕也是当时能做到的相对稳妥的安排了。
(参考阅读:《从“南师遗物不见了”谈起 | 明月说法》、《从“南师遗物不见了”看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 明月说法》)
综上所述,丁校长的遗嘱,是瑕不掩瑜的。丁校长的遗嘱,重点不是财的安排,而是人的安排。丁校长留给后人的,不是物质财富,而是精神财富。在中国,丁校长这样的校长,绝对不能说“前无古人”,但后“有没有来者”,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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