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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总第653篇2021第64篇
导读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链接阅读:国常会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好政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意见》提出以下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实际上,租赁性住房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早在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分别从房源、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规范方面,给予住房租赁市场支持。详见链接:房地产政策重大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点击阅读)。39号文出台后,社会上有不少误读,很多“专家”解读为国家允许“商改住”,其实是允许商办改为租赁性住房,具体可见2019年3月的解读文章:被反复误读的“商改住”政策究竟说了什么?
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国际比较,往往房价高而租金低,即租价比远低于国际水平,投资回报低也造成了租赁性住房投资建设积极性不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回报和建设积极性更低,短期内这个问题还难以解决,也更需要相应的土地、建设、运营和税收等支持政策。《意见》基本是重申了39号文精神,政策支持力度是否足够、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吸引各方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还值得观察。
国办发〔2021〕22号
2021年6月24日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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