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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方超强律师解读《“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7-06-13 100EC.CN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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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7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全文下载:www.100ec.cn/zt/1617bg/)。报告发布“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以下为方超强律师解读《“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


报告显示:两家APP“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案、“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索赔案、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商家疑似售假“拼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案、“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好厨师”App网约工劳动争议案、“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中网互赢”借“网络关键词”诈骗案是“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解读:


【案例类型】交通事故纠纷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服务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16日,“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将同向行驶的学生赵某撞伤,造成其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专家微信互动:fang-lawyer)律师认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形色色的工作和岗位,例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顺风车司机等,如何准确判断这些工作和岗位的性质,对于发生相关损害纠纷时,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明确责任该谁承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准确有效维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外卖送餐员是否是外卖平台“饿了么”的员工,其送餐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饿了么”一方自认了劳动关系和职务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判决由“饿了么”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外卖派送公司对于外卖员的招募和管理各有不同,全职与兼职也有区别,外卖员与派送公司之间除了可能是劳动关系外,还有可能是雇佣关系。而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外卖派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在外卖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方还可以要求外卖员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简介】

方超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电商知识产权、游戏、软件版权、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擅长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同时兼具互联网思维,精通“互联网+”形态的前端知识产权业务,尤其包括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维权业务,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御体系构建,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主动&被动)处理,网络打假专项维权等服务;


善于研究,理论功底深厚,曾获首届“杭州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第五届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个人嘉奖。


专家专栏:http://www.100ec.cn/detail_man--382.html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最权威经济数据将定期发送给包括:商务部、工信部、农业部、统计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十余个部委,以及全国数百个电商/互联网行业协会,已成为全国上万家电商企业、数千家VC/PE、数百家高等院校、3000+财经媒体记者、2000+家电商园区和诸多传统企业、上市公司等的重要数据来源及决策依据,是电商行业最具权威性、影响力的“风向标”及高层决策智库。(文/若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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