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⑪︱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二条[章樑1]【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章樑2]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章樑3]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章樑4] 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章樑5]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章樑6],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樑7] 。
第四十四条【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章樑8]、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章樑9]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章樑10] 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章樑11] 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章樑12]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章樑13]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章樑1]财产代管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章樑2]是否包括非自然人?
[章樑3]该能力应根据代管财产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考量。
[章樑4]《民通意见》第30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指定有关组织做代管人,是否与本条第1款规定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应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确定顺序。可参照《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的顺序。(P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按本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P194)
[章樑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除保存行为(包括对财产的保管、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可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P355)对于如何判断必要性,该书认为应结合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如果经营或处分行为对增加财产的价值或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大于不作为,即具有必要性。(P359-360)
[章樑6]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民通意见》第31条)
[章樑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指出,财产代管人可以管理而增加的财产收益与前述损失进行损益相抵。(P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也持肯定态度。(P157)
[章樑8]不行使失踪人权利、不履行失踪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应考虑行为发生的频率、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P362)
[章樑9]不当处分失踪人财产、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夺失踪人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如果财产代管人没有过错或仅轻微过失,则无需更换。(P362)
[章樑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主要包括:财产代管人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出国、外地求学等原因长时间离开失踪人财产所在地;因生病、受伤等身体原因丧失代管能力。(P362)
[章樑11]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第2款与《民诉法解释》第344条第1款冲突,适用后者)
对于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介绍两种观点:1、按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处理;2、按监护的相关规定处理。(P367)
[章樑12]比如要长期离开财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介绍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正当理由须是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他怎么申请?通过法定代理人么?尤其是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2.因出国、外地求学等原因长时间离开失踪人财产所在地;
3.因生病、受伤等原因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
4.因自身事务繁多,没有时间管理失踪人财产事务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主观不愿的情形。
该书同意第二种观点。(P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也认为包括主观不愿。(P159)
一个问题是,只要不愿即可申请,如何区分主观不愿的正当性?此时本款还有无必要特别限定“正当理由”?
[章樑13]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第1款、《民诉法解释》第344条第1款)
回顾:
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民法总则批注本第八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或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