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⑬︱死亡宣告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章樑1] 【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章樑2]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章樑3] 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章樑4]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章樑5] ,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章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生存配偶或第三人为达再婚目的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后再婚的,构成重婚罪。(P204-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婚姻关系的消灭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之人的配偶,被宣告死亡者与他人结婚的,亦构成重婚。(P224)
[章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此处属立法疏漏,体系违反,因为总则第48条确定死亡日期有两种方式。故婚姻关系消灭也应分两种(P412)
个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总则第48条规定的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本条解决的是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消灭的时间。本条确定婚姻关系消灭“自死亡宣告之日”,也即死亡宣告判决书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人是推定死亡,判决书生效之日方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果照“沈书”的逻辑,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婚姻关系即已消灭,而死亡宣告之日则必然与之不一致,就会出现自然人尚未被推定死亡,其婚姻关系就已消灭的荒唐结论。而且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止宣告死亡期间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算什么?丧偶?然而因无宣告死亡判决而不得再婚。
[章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王竹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书面声明在宣告死亡后作出。(P117)
个人认为,这一理解有误,既然其声明是“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理当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作出。
[章樑4]《收养法》
[章樑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明知并未死亡的事实而不予提供,并默许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P426)
个人认为,如此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枪使,而自己隐身幕后侵害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岂不变得极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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