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法眼看天下直播:抚养权之争
2019.6.2
《丽姐说法》是淄博市广播电视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本期关注的案例为“抚养权之争”。
案情影视剧情:刘慧是门小宝的亲生母亲,刘慧和门家祥是合法夫妻,门小宝是刘慧和前男友王天明所生。门小宝一直跟随刘慧和门家祥生活。后王天明起诉到法院,想争夺抚养权。为了达到目的,王天明还抢过孩子,这在家事纠纷里也不少见。门小宝也偷偷地跑到法庭上了,他还有话要说。他的话会被法庭接受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谁?点击可收听今天节目录音。
首先,这里有影视剧杜撰的成分,现实中进入法庭都要带身份证件,未成年人不允许出入法庭。
其次,孩子的话法庭是否接受,要看孩子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听案子里门小宝口齿伶俐,把王天明曾经抢走自己的事实讲的非常清楚,而且还表达了与继父感情较深,从心里无法认同王天明做自己的父亲也不可能跟随他生活的意愿。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年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对抚养权归属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此规定出台于1993年,在近三十年了,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民法总则》也已经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8岁以上,实践中,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征求其意见。但北京高院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我在本地也曾遇到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征求了6岁孩子的意见。
最后,本案门小宝是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会因为他是非婚生子而受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该《意见》所确立的唯一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门小宝一直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其生母和继父均有抚养能力,由生母抚养对于门小宝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抢孩子本案门小宝说他亲生父亲曾经把他锁在车里不让出来,想把他拐走,因为母亲报警才解脱。王天明故意将孩子隐匿,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在处理抚养权的问题上,有观点认为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子女就判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来擅自改变子女的生长环境会对子女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来子女也不是一个物件,若判归不实际控制子女的一方进行抚养,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实践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甚至很多法院都出于减少执行上的困难的考虑,而将子女判归实际控制的一方抚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且没有法律依据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但应当是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客观事实,而且即便形成事实,也不是决定因素。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若法院将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作为一条重要的判决标准,那么则是向社会发出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人们错误地认为,把孩子抢到手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离婚,受伤最大的是孩子,法院的判决要引导社会尽量减少因离婚而对孩子造成的影响,而不应引导父母在离婚时争夺自己的子女,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
【3.19刑事篇】两起为抢孩子女婿打伤丈母娘的案例,法院考虑家庭纠纷免予刑事处罚
【1.19行政篇】全家出动抢孩子,医院里抢孩子,抢孩子大战何时止?
目前二胎已经很普遍,实践中两个孩子的通常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抚养关系的确定与财物等其他权利的确定与分割有着明显区别,它必须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孩子不仅对父母存在强烈的情感需求,同时,兄弟姐妹之间也手足情深。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唯一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孩子不仅对父母存在强烈的情感需求,同时,兄弟姐妹之间也手足情深。若有任何一方突然离开,都会给他(她)们带来离别之苦,造成新的情感伤害,这是无辜的孩子所不应承受的,对他(她)们来说也显然是不公正的。孩子抚养关系的确定与财物等其他权利的确定与分割有着明显区别,它必须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
如何变更抚养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因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一方,应对出现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抚养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时,另一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
有关抚养权的其他问题:
1.都不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有抢孩子争抚养权的,也有双方不要孩子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收养法》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困难应当做严格的限缩解释,仅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的生父母才能免除抚养义务,将子女送养。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2.有钱就一定有抚养权吗?
3.一方有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不利
【2.26家暴篇】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异双方需坚持一个重要原则:夫妻虽然离婚了,但孩子永远是双方共同的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共同的责任。不管孩子随父母哪一方生活,都不能割舍另一方对孩子的亲情。因此,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需共同合作,不要把夫妻之间的怨恨和不满,延续发泄到无辜的孩子的身上。
作为父母,应尽早从离异事件中走出来,认真安排新的生活,稳定情绪,用更多时间考虑如何肩负教育子女的重任。任何情况下,孩子都渴望同时拥有一个关爱自己的爸爸和一个关爱自己的妈妈,父母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效果要比单亲抚育好。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共同协商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以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和心智发育。希望父母双方遇事冷静处理,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全国第一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9-05-31 16:14:0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1996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女儿张某某。2005年,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张某酗酒恶习未有改变,长期对女儿张某某实施殴打、谩骂,并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2011年3月19日深夜,张某酒后将睡眠中的张某某叫醒实施殴打,张某某左脸受伤,自此不敢回家。同月26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某选择不再沉默,向司法部门写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恶行,态度坚决地表示再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鉴于被告长期存在严重家暴行为,为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其女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殴打、威胁张某某,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一、禁止张某威胁、殴打张某某;二、禁止张某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裁定作出后,该院向市妇联、区派出所、被告所在村委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自2011年4月28日起由胡某抚养。
【典型意义】本案中,湖南某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道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有益探索,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其后的《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实践素材,为少年司法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数十家媒体和电视台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还引起联合国官员及全国妇联相关领导的关注,他们对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高度评价。 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当地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村调解员共同参与对被告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真诚悔悟并当庭保证不再实施家暴行为。本案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社会联动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恰当运用,同时也为充分发扬“枫桥经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做出了良好示范。
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019-05-31 16:35:4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钟某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更为严重的是,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为了孩子的成长,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抚养权依然归钟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江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江某俊爷爷奶奶为了孩子上学,频繁越级上访,导致矛盾激化。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为了化解矛盾,法院联合该市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妇联、团委、家调委、社区、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多次上门调解,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经与孩子沟通,孩子表示愿意上学读书上,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和市妇联联合取证,并作为未成年保护组织出庭支持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市团委、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俊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典型意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某俊随钟某生活期间,钟某不履行监护义务,拒绝送江某俊上学,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利。钟某无工作,无住房,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孩子生活、学习所需,且侵犯孩子受教育权,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判决支持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在抚养的过程中,不光要给予生活保障,学习教育权利更应当保障,如果一方怠于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抚养关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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