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一方在诉讼前与案外人离婚,原告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支持?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是否应存在阻却事由?即在诉讼前与案外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是否应属无效婚姻?
审理法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0683民初4033号
裁判时间:2021年8月6日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年××月××日在莱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无效。
认定事实:××××年××月××日,乙女与丙男在黑龙江省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乙女与甲男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2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乙女与被告丙男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乙女与丙男于××××年××月××日在黑龙江省东宁市经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与甲男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根据法律规定,该情形确属重婚,但××××年××月××日,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2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乙女与丙男离婚,乙女重婚的事实已经不存在,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重婚的情形现已不存在,因此对于原告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男的诉讼请求。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05民终1403号
裁判时间:2021年6月30日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或宣告)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无效;2.涉诉费用由乙女承担。
认定事实:乙女与案外人丙男于××××年××月××日在河北省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乙女与甲男××××年××月××日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乙女与案外人丙男于2020年8月在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11月30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乙女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女与案外人丙男于××××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乙女与甲男××××年××月××日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乙女与案外人丙男于2020年8月在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11月30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乙女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乙女重婚,其与甲男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乙女于2020年8月与案外人丙男调解离婚,即甲男起诉乙女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对于甲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乙女在与丙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甲男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虽然在甲男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乙女已经解除了其与丙男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其与甲男婚姻无效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男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甲男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是否应存在阻却事由?
案例一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时,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离婚,重婚的情形已不存在,因此对于原告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法院认为:虽然在诉讼中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离婚,在但原告起诉时,被告与案外人的婚姻关系存在,即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未消失。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予以支持。
案例三一审法院观点与案例一的观点一致,认为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离婚,重婚的情形已不存在,因此对于原告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虽然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离婚,但并不影响其与原告婚姻无效的认定,二审改判确认无效。
所谓无效婚姻阻却,就是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无效婚姻被阻止,不再产生无效效力,成为有效婚姻。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老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阻却。但对于重婚是否属于阻却范围,理论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重婚从性质上讲不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关系无效。二是认为重婚存在阻却事由,如起诉时只有一个婚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两人的婚姻已属有效婚姻。
最高院的意见:新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与老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一致,即倾向于认为重婚不存在阻却事由。但新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理解与适用中,最高院认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属于绝对无效情形,对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
家事法讲坛第十三期综述|吴晓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中,吴法官意见:如果当事人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前婚已经离婚或合法配偶死亡,则不宜认定后婚无效。
检索了关键词为“婚姻效力纠纷”“重婚”2021年期间的案例,支持重婚应存在阻却事由的多一些,同案不同判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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