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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核心30问】(下)

杨超男 陈美欣 律动新声 2020-09-02

公司僵局是公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公司权力运行机制失效,管理陷入结构性瘫痪,公司成为股东之间对立的牺牲品,其最终损害的是股东利益。如何解决公司僵局,考验投资者的营商智慧,也考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我们提炼出投资者和律师界同仁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逐一进行回答,并提出预防和诉讼之外解决公司僵局的路径选择。由于篇幅较长,本专题将分为上、下两期推出。


上篇请看公司僵局的解决【核心30问】(上)本期为大家带来下篇。


16、问:“股东压迫”是否属于司法解散的情形?

答:“股东压迫”(又称“股东压制”),是指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多数股东利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优势或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实质性剥夺少数股东的经营管理权,从而产生压制。在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股东压迫并非法定解散公司事由。实践中,有法院通过对公司人格、公司人合性、继续经营可能性以及股东利益是否受到危及等方面综合判断,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判,使少数股东的解散请求获得支持。[1]但因股东压迫诉请解散公司,目前确实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前述案例中,公司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连续两年缴税为零,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如果公司还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股东以股东压制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请求解散公司,获得支持难度很大。[2]

 

17、问:中外合营企业因股东之间矛盾陷入僵局解散的,是否需经审批机关批准?[3]

答:不需要,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列有六种情形合营企业解散须报审批机构批准,即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这其中并没有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发生僵局的情形。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第二条关于解散的情形及审批依据中的第(一)项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该通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被司法裁定解散无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18、问:对于放弃起诉公司司法解散的股东,司法解散的判决对他们有效吗?

答:公司解散之诉的生效判决,对于公司全体股东有效,不论其是否参与诉讼。

 

19、问:公司股东可以在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求时,同时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吗?

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4],法院对股东请求进行清算的诉求不予受理,应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20、问:除了司法解散以外,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公司僵局?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总是秉持着“谨慎干预”的原则。故在法院最终判定解除公司之前,都会先行调解。如在“毛跃琪等与张建明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5]”中,为了破解公司僵局,法院进行调解时会建议将提起司法解散的股东之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股东,从而破解公司僵局状态。又如在“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与高贵强公司股份收购纠纷上诉案[6]”中,淮南中院认为:“且从双方股东知情权诉讼可见,高贵强与华瑞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因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分红等事项发生分歧,且难以调和,为打破公司僵局,采取以股权回购的方式解决矛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瑞公司应当予以履行。”故,股权回购的方式也可以解决公司僵局。

 

21、问:股东因投资协议、损害公司利益等纠纷提起诉讼后,其他股东又另案起诉司法解散公司,后诉是否会导致前诉中止审理?

答:视具体案情而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7]诉讼中止的规定,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则应当中止诉讼。如在“林金镖与叶水来、林连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8]”中,林金镖、林连生申请中止诉讼,理由是其已另案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因法院认为解散公司之诉会影响到对于被告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判决结果,故予以准许。但在另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案件[9]中,法院认为:“股东若存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实,该部分出资应作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财产处理,但在公司未解散之前,本案仍可诉讼。”故驳回了中止审理的申请。综上,是否中止审理,要看另案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本案的裁判依据。


22、问:公司发生僵局后,股东能否以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回购其股权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答:可以,但是要符合股权回购的条件,如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僵局时的协商解决机制,通常会同时规定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处理措施。股东据此起诉要求股权回购、转让,则不会进入公司解散之诉。另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可知,其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问: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股东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有哪些?

答:若双方达成了回购、转让协议,则可自行回购、转让;若公司不愿意回购,则只有在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10]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4、问: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要进行哪些基本的证据准备?

答:首先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要提供公司章程及持股比例的文件材料,证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第二,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处于经营管理困难的状态,如长达多年未召开或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并且要证明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第三要证明已经穷尽司法解散外的解决方式,如无法与其他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无法与公司达成回购股权的协议、无法通过其他种类的诉讼(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解决。


25、问:如何通过股权结构设计避免公司僵局?

答:尽量避免尴尬的股权结构,比如2:2:3,5:5,3:3:4,这种股权结构中,很容易造成重大事项表决的僵局。如果无法避免这种股权结构,则可以设置不同的表决权比例,即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同于持股比例的表决权比例,比如在4:4:2(股东甲乙丙)的股权结构中,章程明确约定甲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55%,乙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为30%,丙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为15%。[11]


26、问:如何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避免公司僵局?[12]

答: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详细的股东退出条件和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行的基本依据,可以明文规定未来可预计的股东退股情形,比如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股东会连续2年未作出有效决议等,并对如何确定拟退出股东所持股权价值进行明确规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退股情形、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股权价值认定方式等等,还可以依据不同的退股原因约定不同的退股程序与方式。比如,就退出股权的定价而言,确定按照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比例回购还是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这样可以进一步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与解决矛盾之效率,可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保障双方利益,而不至于使公司陷入僵局。通过通畅退出渠道,就不至于一旦发生退出争议,股东不得不提出司法解散的地步。


第二,在公司章程中完善股东除名条款的设计。股东除名是有限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强制剥夺股东股权从而使股东退出公司的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时可以将股东除名。但很显然,这两种情形无法满足时间需要,尤其是在资本认缴制之下,在股东实缴出资期限未截止的情况下,不会存在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那么在章程中规定意定除名条件就非常必要。可以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设置更多的股东除名条件,如“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侵占公司财产”等。完善公司内部的股东管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


27、问: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如何依据判决解散、注销公司?

答:公司的司法解散意味着自解散之日起(即公司解散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公司就不能进行任何的经营活动,公司要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此时的清算组是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清算的机构。[13]所以,第一步是清算[14]。第二,清算组要在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15];第三,将经过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16]第四,公告公司终止,即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解散公告[17]


28、问:公司解散之后,如何对员工进行赔偿?

答:公司解散,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支付,即以工作每满一年便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补偿劳动者。若工作已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的标准补偿,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标准补偿[18]。


29、问:每年有多少公司僵局有关诉讼,法院支持解散公司的比例有多少?

答:2018年,公司僵局相关诉讼一共有663件,其中法院支持解散的有239件,支持解散的比例高达36.0%。2019年至今,公司僵局相关诉讼一共有91件,其中法院支持解散的有37件,支持解散的比例高达40.7%。[19]


30、问:因公司僵局提起的请求公司解散之诉,若法院没有判定解散公司,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股东恶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知,只有在原告恶意诉讼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31、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公司僵局解决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在公司法解释五颁布后,与公司僵局有关的请求公司解散案件中便可以实行调解先行。在开庭审理之前先充分调解,尽量保证公司的因股东个人纠纷而解散。通过调解,可以由愿意继续经营的股东收购其余股东的股份;也可以由公司将股份进行回购;亦可以让公司以外第三人收购股东股份。争议股东股份被收购后,退出公司,公司僵局即可解开,从而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626号马美华等诉无锡禾润泰服装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2]可参见高东青与康得新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5743号判决书)、徐爱琴诉赵静巍、河南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869号上海中星集团振城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上海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4]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3149号毛跃琪等与张建明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6]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741号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与高贵强公司股份收购纠纷上诉案;

[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8]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5307号林金镖与叶水来、林连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号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太仓约翰亨利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上诉案;

[10]《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见本公众号2019年3月9日推文《防范公司僵局——股东退出机制的实证考察》;

[12]同11.

[13]王昭,《公司解散之司法解散》,http://www.sohu.com/a/313650162_100150779 ;

[1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5]《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6]《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7]同上。

[1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9]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

作者简介

杨超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

陈美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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