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必备清单!限额扣除和不能扣除项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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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必备清单!限额扣除和不能扣除项大总结!
彭怀文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纳税调整,而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又是重中之重。
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可以看出,"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只有10项,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却有18项之多,另外"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等还包括有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如果仅仅是这些列明的扣除项也罢了,一个"其他"栏次,又不知道多少需要调整的项目给"装"了进去。
不过,再多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实我们都可以分类为:限额扣除项和不可扣除项两类。
一、税前扣除凭证在扣除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限额扣除,还是依法可以扣除与不可扣除,有时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相互转换的。导致发生转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由税前扣除凭证造成的。
因此,我们在讨论税前扣除时,无论是可以扣除或限额扣除,都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一)税前扣除也不是所有项目都必须要发票
长久以来,我们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导致很多人一说到税前扣除,就想到是不是必须要发票才行。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税前扣除凭证并不等于发票,税前扣除也不是所有项目都必须要发票。
对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从来源分:可以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顾名思义,内部凭证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而外部凭证则是来源于企业外部。
无论是内部凭证还是外部凭证,都有很多种形式,并不是只有发票一种形式。税前扣除凭证具体种类,详见下图:图-1
图-1
(二)如何判断扣除凭证是否需要发票
对于扣除凭证是否需要发票,对于简单的业务很多人都能判断,比如发工资不要发票、交税也不要发票,因为这类业务根本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也就无从谈起要发票的问题。
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是不是都必须要发票呢?也不是,28号公告就对小额零星业务网开一面,可以不要发票。28号相关规定整理如下:表-1
因此,对于涉及到对外支出后是否需要发票,我们就可以按照表-1进行对比。
注意事项:
1.凡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都是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如果以这些企业名义开具的收款凭证,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但是,目前个人仅有按次纳税的,也就是说实际标准是500元以下。
3.按照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是不合规的发票或不合规的其他外部凭证,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合规或应取得而未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如何补救
根据规定,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不合规或应取得而未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是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28号公告给出了主动补救和被动补救两种办法。
1.企业主动补救
所谓主动补救,就是企业自我发现税前扣除凭证存在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办法,按规定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前通过补开、换开等途径解决存在的问题。
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在补开、换开的过程遇到特殊原因而办不了,又怎么办呢?税务总局还是给予了网开一面,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前述内容,归纳整理如下:图-2
2.企业被动补救
被动补救,就是企业未发现税前扣除凭证存在问题,或者是虽然发现但没有采取主动补救措施,最后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而被告知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因此,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限额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中,很多扣除项目,税法都是规定扣除比例或扣除限额。
我们就按照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顺序来捋一下,见下表(点击图片看看大图):
说明:
1.对于上述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没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即使在限额以内,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当年超出扣除限额的,除职业教育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支出、保险公司佣金支出等外,其余的都不能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扣除利率标准并无全国或全省等统一标准,具体扣除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应根据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来决定。
三、不可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中,有很多项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并没有完全列明,因为有很多不可扣除项目,会计上也没有在损益中体现,所以也就不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对于税务上不能扣除,但是会计处理已经在损益中体现的,如果无专门调整栏次的,可以在"其他"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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