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抵消需要调整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抵消需要调整吗?
问题描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会计合并报表抵消了,纳税申报需要进行调增吗?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总分公司之间进行了内部交易,我们在合并报表时对收入和成本进行抵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和成本不进行抵消,这样的是需要调增吗?
【解答】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法人制所得税,所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和总公司汇总纳税的。
一、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实务中,由于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所以可能存在总分机构之间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总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时做了销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不是将总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简单相加。对于总分机构间资产的转移,企业所得税上不必视同销售,哪怕是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和会计核算也确认了销售收入。若总机构编制个别报表、分支机构也编制个别报表,报表合并后,应抵消总分机构间资产的内部交易。
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汇总清算原则是汇总缴纳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纳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费,总分机构有些收入和费用分担无法区分,可以盈亏相抵。
综上所述,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如果因为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了抵销,在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总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不对已经抵销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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