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票划拨的税务问题
母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票划拨的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公司A投了一个企业,原始投资本金1亿,初始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市值为10亿,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9亿。根据集团安排,公司A现在拟将该企业股票无偿划转给股东公司B(持有公司A100%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100%持股的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且没有改变经营实质的,是适用特殊税务事项处理,划入划出双方不用缴纳所得税的。
上述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免交所得税?另外,由于没有实际交易,是否增值税也可以免交?
【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仅仅根据描述是无法判断贵公司是否“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需要企业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财税〔2014〕109号的上述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从而实现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问题
在增值税上,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需要视同股票买卖活动,按金融商品中有价证券的转让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股权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上市公司的股权由股票构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需要视同股票买卖活动,按金融商品中有价证券的转让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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