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实务:五险一金支出和补充保险支出的财税处理与税前扣除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应该为在职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而企业福利比较好的单位,甚至还要给员工购买补充保险。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与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多增加一个明细科目而已,不再赘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说明:关于五险一金及补充保险的税务规定相对比较少,原因在于中国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根本不会多交,有些甚至是不想交,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最基本的五险一金的私营企业在当前可以称为模范企业或者良心企业了。(1)五险一金实际缴纳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一般来说,企业不会超标准缴纳,因为超过标准了社保局也不会收啊。(2)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是纳税年度计提但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缴纳的,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会计提取数的部分,只要符合规定,允许按照实际缴纳数额税前扣除。(4)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人员缴纳,则全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5)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五险一金支出由于在缴纳时有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只有满足其相关规定才能缴纳,税务规定也比较宽松,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基本上都能税前扣除。只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可能存在给不在本企业任职的人员代缴五险一金的情况,其代缴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汇算清缴时应核对是否存在为人代缴五险一金的情况。(2)财税[2009]27号强调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全体员工”,因此很容易在“全体员工”的理解和处理上出现问题。补充保险不属于强制性保险,属于企业和职工自愿参保,补充保险具有福利性质,企业可能基于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而将补充保险作为一种奖励或年功薪酬,职工因补充保险需要自身也有支出而选择不参加,因此实务中很难做到企业员工100%参保。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全体员工”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规定了一个比例,只要大多数员工办理了补充保险就可以,有的只要社保部门同意了企业的补充保险制度就认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5年度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企业制定的相关方案或制度针对全体员工,而部分员工自愿不加入的,可视为财税(2009)27号中的“全体员工”,不予调整。但是需要注意该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企业不能直接参照执行。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全体员工”做好沟通,争取做到不是100%的情况下能税前扣除,否则自行纳税调整。对于不是100%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扣除限制比例5%对应的工资是参保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全体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专项扣除,可以依法在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企业在支付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但是,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个人缴纳或承担的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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