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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轻松财税 2021-12-10

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彭怀文整理

一、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同时规定:“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二、契税处理

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后,子公司取得原分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戴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定贴花。

精彩书评:
彭怀文老师的新作,将个人所得税新政与实务相结合,将通俗的文字与直观的图表相结合,将税款计算申报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突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兼顾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运用大量实务案例解析政策要点、重点和难点,极具实操性,值得推荐。
——兰州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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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自媒体大V“指尖上的会计” 袁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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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头条App 创始人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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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答疑研究院总编 朱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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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政策的罗列、堆砌,按新个税的内在知识体系,详细分类呈现,并辅以案例解惑,对于新个税的系统学习、首次汇算清缴的准确申报,均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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