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了这两件大事!
11月6日,第二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开幕。开幕式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正式揭牌;“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宣布成立,并签署《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合作协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揭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贸促会设立,是目前我国唯一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并涵盖其他所有商事争议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在国内外海事仲裁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上海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有着培育、支撑仲裁法律服务发展的深厚土壤。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海洋强国”战略,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贸促会批准,同意中国海仲设立上海总部,准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优化其组织架构和功能定位。
上海总部将成为中国海仲海事海商仲裁业务核心、品牌重心、宣传窗口和创新平台,与北京总部呼应,形成中国海仲“北京+上海”南北双总部发展格局,在国内率先探索国际仲裁机构双总部发展管理新模式。
上海总部启用后,将继续围绕中国海仲“大物流”“大交通”业务发展理念,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牵引,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亚太仲裁中心建设提供重要支撑,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成立并举行签约仪式
“长三角仲裁联盟”是由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倡议和指导,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员会、苏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共同发起成立,旨在在建立和完善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的协同机制,引导和规范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健康发展,探索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的合作路径,提升长三角仲裁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提高仲裁行业的整体效能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
在合作形式上,长三角仲裁联盟将设立联络处作为常设联络机构,委托上海仲裁协会处理联络处的日常运行工作。通过建立轮值主席机构制度、发起机构联席会议和全体成员年会制度、联盟成员加入机制等,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在合作内容上,长三角仲裁联盟成员将在制度改革创新、信息技术互助等六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与交流。
(一)建立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协同机制
充分运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制度创新优势,共同探索仲裁规则优化完善、网络仲裁规范运作、可仲裁事项范围扩大、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制度深化完善,以及临时仲裁和投资仲裁等,探索与立足我国实际、接轨国际的仲裁制度体系。
加强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交流合作,共同探索仲裁机构法治化市场化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努力提升长三角区域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以长三角为代表的可复制可推广的仲裁机构改革经验。
协同创造条件参与商事仲裁国际体系建设,参加国际仲裁活动、参与国际性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在国际仲裁事务中发出长三角仲裁的声音。
(二)建立仲裁信息技术共享互助机制
加强联盟成员机构信息化庭审设施的互联互通,相互学习交流借鉴,不断优化仲裁信息化系统的实用性,扩大系统应用的场景外沿,进一步提升仲裁办案质效,提高广大商事主体、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使用满意度。
大力加强仲裁科技创新,探索在线仲裁的应用路径与发展方向,进一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从技术、规则、操作等各个层面完善网络在线仲裁的合规性与高效性,鼓励和支持在联盟成员内部形成远程庭审设施相互共用、软硬件技术相互共享、专业技术人员相互支持机制,切实提升长三角仲裁一体化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仲裁与诉讼、调解衔接互鉴机制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探索集约化发展模式,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长三角诉讼与仲裁衔接、仲裁与调解对接的合作协调机制,打造立足长三角、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
支持成员机构与人民法院、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引导民商事纠纷更多地通过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通过适当的审查程序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确认,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便利的全流程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合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四)建立仲裁员选聘管理协助交流机制
建立成员机构互相推荐仲裁员任职的交流机制,已经设置名册外仲裁员制度的仲裁机构,鼓励互相承认成员机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担任本机构的名册外仲裁员。
协同探索建立专职仲裁员队伍制度。成员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仲裁员、调解员选聘、管理、考核、培训的标准和程序。加强仲裁员培训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协作举办办案经验分享、最新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研讨、国际仲裁发展新趋势座谈等活动。
(五)建立仲裁机构人才培养协作机制
统一协调各成员仲裁机构合作的法学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建立以仲裁办案、理论研究、仲裁推广和机构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仲裁人才培育课程。通过定期巡回讲课、集中年度业务培训、出国访问交流、互派业务骨干实习锻炼等一系列举措,打造高水平仲裁人才培训体系,培养一批业务精、能力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仲裁机构从业人员。
(六)建立仲裁宣传推广共同支持机制
积极建设以发展联盟为平台的仲裁制度宣传推广机制,为仲裁走进企业等各类商事主体创建更多渠道,协调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发示范文本等方式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成员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轮值主席机构组织策划的联盟宣传发展推广活动,根据活动主题派员参会或发言。
发展联盟应当积极支持成员机构主办的仲裁活动,统筹协调相关资源,丰富活动内容,深化活动主题,提升活动格局,共同推动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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