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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和推背图

2017-06-02 刘世坚 P3带路群

原文发表于2015年11月8日,略有改动。


《推背图》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最有名的国运预言,是唐代易学家李淳风、袁天罡由《周易》推演而成的谶纬著作。《推背图》的第一象为前引,后有五十八象推测国运,最后一象为结语。相传李淳风当时越算越来劲,竟从唐高宗龙朔年间推算到此后3000多年的中国国运,直至袁推其背曰:“亲,天机不可再泄,歇歇吧”!李才匆匆写下最后一象作为结语,《推背图》也由此得名。


七号的朋友圈被習馬握手照刷屏了。有好事者翻出推背图第四十四象,称“双羽”为習,谓“四足”为馬,并由此推断“此象乃圣人复生,四夷来朝之兆,一大治也”......倘若依此附会,其实坡县之星月旗帜,亦可与“日月丽天”相对应,而“丽”与“百灵”则更有明喻,实在是让人鸡冻......


就像六神磊磊这家伙专门研究金庸,我们P3带路群的主业则是PPP和一带一路。今天咱也凑凑热闹,从PPP的角度来聊聊这次握手吧。


一、有备则无患


PPP项目涉及公共或准公共产品或服务,兹事体大,必须提前考虑周全,充分论证,准备得当之后方可推行。凡一时兴起(如赶时髦),或是为解燃眉之急(如缺钱花)而仓促行事者,必不得其法,反受其乱。


而据公开信息,此次習馬坡縣之會乃双方长时间筹备之后的结果,也是两岸数年以来良性互动之下的水到渠成。所谓治大国如烹小鲜,PPP项目需要的水磨功夫,治国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名正则言顺


继此前两岸事务主管互称官衔之后,此次会面被双方明确界定为领导人之晤,并在时隔七十年之后,再度启用“先生”二字,这是名正则言顺的道理。


经过多方讨论甚至争论,PPP中的“Public”被译为政府,“Private”被译为社会资本,“Partnerships”被译为合作,名不可谓不正矣。然以近年项目实践观之,PPP多有名实不副之处。例如当地国企充当“Public”的角色,或同时控股“Private”一端,更有甚者,虽不控股却于诸事皆有一票否决之权力,而弃“Partnerships”所强调的伙伴及合作关系于不顾,言之不顺。


三、有容则乃大


这次坡縣之會得以成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应该是“两岸领导人”这一书面称谓能被大陆接受的结果。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这是惟能者为能以大事小的胸襟,也是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的智慧。斯情斯理,也完全可以适用于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相处之道。


在大政府的体制下,在公共和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需关系中,Public和Private之间的力量对比是不言而喻的。反之,在专业和资金实力方面,双方的优势则可能反转。在此情形下,合理地利用自身优势,避免因为过度利用优势而伤害利益平衡,并侵蚀双方长期合作共赢的基础,是每一个PPP项目中都需要谨慎处理的关键课题。


另就各级政府而言,为了推行PPP模式而筹建项目库、专家库和咨询机构库,固然是不辞冗繁,但若不能敞开胸怀,一味排斥本省,甚至于本市本县之外的市场主体,则难免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窘境,项目即便勉强落地,后患多半无穷尽也。


四、建章而立制


坡縣之會无疑是开创新局之举。而为长远计,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才是两岸和平之基石。此等家国大事,自有国士谋之,我们这里只谈PPP。


PPP的建章立制,已是老生常谈。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立法往往需要直接介入大量原本应由社会或市场自发解决的问题,甚至为此提供具体而微的解决路径或方案。在这方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PPP立法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能否制定一部既能完善顶层设计,又能应用于项目实践,并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提供必要空间的PPP法律,既是摆在相关立法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PPP模式能否在中国继续发展,并为中国经济转型提供更多动力的关键所在。我们知道,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已经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也即将推出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值得手动点赞。


五、行稳而致远


PPP当然远不及两岸关系重要,更不可能更加复杂,但同样需要相关各方长期共同的努力,方能修成正果。这里面,基本共识最重要,比如“伙伴关系、平等协商”;核心机制很关键,比如“风险分担、利益共享”。除此之外,还有行业惯例、增信考量、并表需求等等。但是最要紧的,还是各方都应秉持最起码的商业道德和契约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惟如此,PPP项目才能做到可长可久,行稳而致远。诸君以为何如?



我们对PPP寄予的莫大期许,既像预言,亦如空想,非力践而不可得之。中国式PPP行至今日,繁华与喧嚣同在,期待与隐忧并存。唯望P3带路诸君,莫忘初心,砥砺前行,携手打造一个比推背图预言更加靠谱、有趣、有料、可持续发展的P3新世界(握手)(握手)


P3带路原创集锦: 

第八十六篇——法律视角下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第八十五篇——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PPP论坛上的发言

第八十四篇——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简评

第八十三篇——《财政部湖南专员办: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的几点建议》简评

第八十二篇——再谈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第八十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在PPP项目中的适用简析

第七十九篇——PPP合同下政府付费的几个原则

第七十八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析

第七十五篇——ABS是PPP痛点的放大镜 也是PPP改革的催化剂

第七十四篇——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工作导则的影响力初显

第七十二篇——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对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影响

第七十一篇——PPP重磅利好文件简评

第七十篇——地方债、政府支出责任与PPP

第六十九篇——PPP最新重磅文件简评

第六十七篇——中国PPP发展之主要障碍及对策

第六十六篇——中国式PPP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

第六十五篇——写在PPP立法边上

第六十篇——PF2学习笔记之四——法律变更及其风险分担

第五十九篇——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TOS PPP会议上的发言

第五十五篇——P3带路,中国声音——中国PPP专家代表团联合国活动侧记

第五十二篇——PPP项目性质及审批制度简析

第五十一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下)

第五十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中)

第四十九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上)

第三十九篇——地方债写给PPP的一首情诗

第二十七篇——中国PPP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篇——刘世坚律师在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上的发言

第十七篇——PPP发展现状之三大背离

第十四篇——供给侧、引力波和PPP

第十二篇——你永远无法赶跑看热闹的人——PPP中国中心解密

始发篇——PPP灌水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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