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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 国 基 金 报、上 证 报、2 1 世 纪、北 京 法 院
斥资百万买私募产品,3年后只剩下不到20万元,提出诉讼后,私募管理人直接回怼:产品并非保本产品,已经卖者尽责,买者应该自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了一起私募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案件。2015年,时值新三板市场火爆,投资新三板的“白羊1号”被秒抢一空。董先生也购买了此产品,后因“白羊1号”投资标的—中科招商暴跌并摘牌,投资人大幅亏损,董先生投资的101万元最后缩水仅剩不到20万元,随后董先生将管理人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融鼎新”)起诉至法院。法院二审认为,中融鼎新没有及时、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在风险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二审判决中融鼎新按照董先生认购金额20%进行赔偿。随后,董先生将中融鼎新告上法庭,双方就管理人是否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否需要赔偿本金、能否清算基金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最终法院二审判决,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时间回到2015年4月。当时,新三板投资颇为火热,董先生也因此选择投资相关私募产品。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1日,董先生出资101万元认购中融鼎新旗下的白羊1号产品,并在4月15日签署了《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和《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等。白羊1号产品于2015年4月3日成立,延续期间为2年,资金全部用于投资新三板挂牌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商)。不过,由于2015年底的政策变化,2016年中科招商股价一路走低,当年中融鼎新便在官网发布了针对白羊1号基金展期的征询意见函,2017年1月公布征询结果,超七成投资人同意展期。2018年8月,中融鼎新发布白羊1号基金份额净值通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标的的中科招商被全国股转系统强制终止挂牌。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征询意见的约定,基金以中科招商被强制摘牌当月全月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格进行估值。据此计算,该基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985元。看到三年前的100万变成如今的不到20万,董先生“坐不住了”,将中融鼎新告上法庭。董先生在2015年4月出资101万元认购了白羊1号,在基金份额净值仅有0.1985元的情况下,其百万投资也缩水至不足20万元,遂将中融鼎新告上法庭。购买产品之时,销售人员给董先生“白羊1号”的推介材料中罗列了该产品的种种优势:“投资门槛降低”“本项目尚未投资已经实现100%以上浮盈,目前中科招乘风挂牌以来市场买入价一路攀升到50元/股”“中科招商已经确定在本次定向发行后即启动做市商做市……做市后的平均价格涨幅为30%-50%,这意味着做市后能为本次投资带来充足的安全垫”。董先生认为这些描述皆为夸大耸动之内容,让自己误认为这是一款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另外,董先生表示中融鼎新存在“倒签合同”,即先打款后签合同的情况,并且中融鼎新未充分揭示涉案基金风险,在不了解董先生风险评估、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推介他购买涉案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违反了销售适当性义务、勤勉尽责义务。基于此,董先生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中融鼎新支付其投资本金及认购费101万元,以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3万元。如该请求未能得到支持,董先生请求判令中融鼎新对白羊1号基金组织清算。此外,董先生还认为,涉案基金的代销机构中天嘉华在对私募产品推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协会暂停宣传推介业务,中科招商亦屡次收到监管单位的责令改正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发现投资标的屡次被证监会处罚时,应当审慎决策,及时退出投资。对于董先生的诉讼请求,中融鼎新辩驳称,公司在宣传阶段充分说明了白羊1号的各类风险,对原告的资金情况、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也进行了充分了解,宣传推介过程亦是合法合规,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并且,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了涉案基金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特殊风险、不设预警线和止损线可能出现本金全损的风险和操作风险,提示投资者中融鼎新公司对该产品不承担任何刚性兑付责任。中融鼎新认为,在基金运行、管理阶段,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因为“白羊1号”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公司在投前、投后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对于董先生清算的诉求,中融鼎新表示,针对证监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中科招商已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不足以影响对白羊1号投资标的的投资判断。在并未影响中科招商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若中融鼎新盲目处分投资标的,反而属于未勤勉尽责,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在担任产品管理人职责履行中未见有失,但风险提示和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过程存在一定瑕疵。比如,董先生在2015年4月1日向中融鼎新转款认购白羊1号,但双方实际签署合同文本是在2015年4月15日。这一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由于风险提示及调查问卷均与基金合同在一起,从而导致了风险告知方面的瑕疵;中融鼎新的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向投资者募集基金前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基于此,法院判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但对于产品清算的诉求,法院表示,中融鼎新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推动案涉基金有序退出,在合同终止后及时组织清算和分配,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由此产生其他纠纷。如投资者认为案涉基金存在约定的终止事由,可以另案主张。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胡宇翔也表示,在实践当中,后补适当性义务的操作并不少见。胡宇翔认为,此次改判具有比较大的创新性,以往对于投资者先付钱,后补适当性义务相关步骤(如风险测评,双录等)的情形,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后补行为”有过错,适当性管理措施不能后补,从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该案判决对于私募、信托和其他资管业务都有比较大的警示作用。他另表示,投资者如果想要证明金融机构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只要证明适当性管理措施是后补即可,比如证明打款时间在“双录”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投资期限较长、波动较大,需要在风险提示、风险告知上更为谨慎小心。同时,投资人选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基金所投标的的风险等级,认购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在筛选管理人时,提前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选择合规风控较为严谨的私募。”沪上一位私募研究员表示。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也提示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时如何“避雷”。一是从管理人公示信息下手,中基协对私募的信息披露非常完整、细致,投资者应该对其提示的合规风险保持警惕;二是向违规公开展示业绩、承诺保本与保收益的私募说不。部分违规机构会为了募集更多资金,降低投资门槛,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承诺远超市场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三是关注私募净值是否真实可靠,部分私募惯用的手法就是首先用自有资金做出成绩打出名声,然后将此部分基金进行清算,靠短期业绩吸引投资人,投资人可通过查询多个第三方平台数据,交叉验证私募产品净值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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