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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丨通过外挂程序非法获取网游收益的罪与罚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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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网络发展使我国网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游戏产业利润空间巨大,驱使个别不法行为人通过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获取非法收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但目前法律界对于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尚无统一标准。该案的审理及裁判对游戏外挂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分析,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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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外挂程序非法获取网游收益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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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王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

要旨

当游戏外挂程序仅仅是调用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运行,并且该客户端是用户合法下载所得,外挂程序仅仅是起辅助作用,并未破坏游戏原有操作功能,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大量的自动操作,在游戏当中获得了通过普通玩家无法获得的优势,赚取了大量的游戏金币、装备等虚拟物品,获得非法收入,从而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营,该行为因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侵害的是一种经济利益,应当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顾某使用“易语言”软件编写程序编写了可以修改腾讯公司旗下一款名为DNF游戏角色相关属性的外挂软件,并通过网络出售获利。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通过定期支付顾某该款外挂软件版权费成为代理,2016年5月起王某通过将该外挂软件投放在网上,利用网上的下载量赚取网站支付给其的广告费。被告人顾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外挂程序代理费及出售卡密共盈利人民币441,769.52元,被告人王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外挂程序下载广告费人民币84,036元。

被告人顾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顾某以定性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沪02刑终10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裁判认为:所谓“外挂”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目的在于改变被挂接程序的运行方式,实现各项功能的增加,因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应当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物。本案中,被告人顾某使用“易语言”软件编写的外挂软件具有修改DNF游戏角色的攻击力、开启无敌模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个新的程序,现无证据可以证明该程序是DNF游戏程序的复制,结合被告人顾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通过网络非法经营的行为,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顾某用于出售的是其编写的可以修改DNF游戏角色相关属性的外挂软件,而非这款游戏,他人购买此外挂软件的目的正是这一外挂软件所能修改DNF游戏角色相关属性的功能,也非该游戏本身,该游戏在游戏的官方网站上可被免费下载使用,顾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他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而是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对于本案定性的指控正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一审合议庭: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姚丽萍  陆关泉  陆晓聪


二审合议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何仁利  章丽斌  项群军


编写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庭 姚丽萍

责任编辑 / 牛晨光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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