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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O应该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佑斌 佑斌 2020-02-05

经常听到客户在问做FTO的时机问题。FTO到底在什么时候最合适?这本应该不是个问题。正常情况下,做FTO最合适的时机应该是在产品原型(Protype)基本确定之后,大规模投产之前。在这个时候做FTO,一是因为产品结构基本确定了,不会有多大的修改。如果FTO做得过早,刚做好了FTO,开发部门或许已经修改了方案,到产品上市时候又得重新做FTO。倘若FTO做得过晚,等到产品已经投产之后再做FTO,这时候如果发现专利侵权风险太大,修改的成本太高,将已经投产的产品主动销毁也不现实。

 

但是在产品原型确定之后,投产之前做FTO也有个问题,就是虽然企业还未投产,但是研发阶段已经基本结束,如果这时候做FTO发现了风险特别高的专利应该怎么办?推到重来或者大规模修改成本依然很大。产品开发流程的期限一般都卡得比较严,在FTO过程中确定了风险之后再让研发重来一次阻力可想而知。

 

产品的FTO天然有一个缺陷,就是一旦发现很多高风险的专利时,就没法freedom to operate了。狭义上的FTO报告是用来在法庭上抗辩故意侵权,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总不至于拿着一份明明白白写着侵权风险大的FTO报告让法官看,那是自证侵权。

 

其实产品侵权风险防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从研发的前端就开始着手。科学的做法是在研发开始之初就应该有整体的专利分析(landscaping),在概念的阶段就避开那些风险较大的专利。这时候也可以称为专利的风险预警,它与FTO虽然都有防控专利风险的目的,但做法和要求完全不同,这一点我们以后的文章再说。

 

在前端做了专利风险的预警之后,实际上有很多机会将主要的专利风险避开,这样在产品上市的时候做FTO实际上只是进一步的确认,工作量已经小很多。这时候的FTO才能真正称得上FTO(Freedom to operate),否则做FTO之前就已经知道侵犯很多专利了,那也不可能freedom to operate了。

 

然而,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建立了与研发流程相匹配的专利风险防控体系,这样体系并不会给研发带来负担,反而会促进和加速研发的进程,这一点在研发与知识产权部门的沟通中经常出现问题,知识产权部门必须要让商业部门明白风险防控帮助研发解决问题,而不是造成阻碍,这一点暂不赘述。很多企业做FTO之前,研发之初并未做过专利的预警,有的甚至是在产品上市之后,需要进入海外市场的时候才想起做FTO,把所有的风险核查寄托在FTO身上,这时候的FTO实际上已经不是真正的FTO了,因为可能存在很多的风险因素,因此FTO报告要满足要求就需要很多的技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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