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17期
二〇二二年
第十七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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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产品投资相关问题
【雪球产品投资比例】
【ABS基础资产认定】
【债权返还】
【产品运作期】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范围】
第二章 公司合规风控相关
【管理人员工认购起点金额要求】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
【摊余成本法估值】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投顾费与管理费】
【估值调整沟通】
【基金宣传推荐材料用词表述】
【券商私募基金适用规则】
【FOF产品风险等级】
【离任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
第三章 其他
【基金子扩容】
【公募管理人监管】
【公募基金关联交易购买股东发行证券】
第
1
章
产品投资相关问题
【雪球产品投资比例】
问:私募基金投资雪球结构产品是否受25%的限制?
观点1:“单只产品投资雪球的比例不超过25%”,目前该条限制仅针对券商和基金子产品,没有提私募,目前市场上的私募产品也没有参照执行。
观点2:私募基金没有投资集中度限制,在其他很多方面也是管得非常松。如果从实际防控雪球风险和拉平各类资管产品监管尺度的角度出发,确实应该对私募基金有所限制。
【ABS基础资产认定】
问:建筑企业作为核心债务人的应收账款ABS中,应收账款包括项目结算款项、设备采购款、监理费、设备维护费、各种经营采购款)。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基础资产“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观点1:这条限制一般指的是类似收费收益权与债权或者信托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组合在一起不行,这个同一个施工合同中的类别,除非不满足资产确权条件,现金流高度不确定不稳定的部分剔除一下。
观点2:不属于,都是合同债权。
观点3:虽然类别不同,但属于围绕一件事(施工)的,可以属于有相关性的打包在一起的资产。
【债权返还】
问:有没有遇到过通道业务,管理人进行了诉讼,已经到执行阶段,因为是通道业务,管理人不想自己再管了,就想把执行人换成委托人,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成功案例的?
观点1:可以,相当于债权原状返还。在法院那边做一下执行人变更手续,但不排除后续还需要管理人配合执行的其他可能性。
观点2:现状返还,然后向法院提交现状返还的相关材料,变更申请执行人。
【产品运作期】
问:产品的运作期与存续期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运作期是否包括开放期?
观点1:有一种理解,产品运作期就是指封闭运作期,不包括开放期。
观点2:运作期包含开放期,开放期间可以投资运作的。
观点3:开放是对应的投资,运作是对应的产品,不冲突。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范围】
问: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是否包括可灵活提取的收益互换?
观点1:不包括。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具体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观点2:利率互换差不多算,收益互换肯定不算。
【固定收益类资产范围】
问:固定收益类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吗?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观点1:包括。
观点2:之前问过协会,看合同约定,是否写明归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观点3:包括。现金是现金,存款是存款,现金存款的说法不准确,没有这个科目,就是活期存款。
观点4:与协会沟通的时候,老师的意见很明确,说活期也可能是卖股票的钱,还没来得及用,完全归为固收,也影响产品运作。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合同约定了活期归类就行。不算固收类,协会也认可,但不能故意规避监管规定。
观点5:还要和托管沟通,不过如果合同约定了,托管行没修改也应该是认可的。
第
2
章
公司合规风控相关
【管理人员工认购起点金额要求】
问:根据私募办法,管理人员工跟投直接为合格投资,没有认购金额要求。但《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要求专职从业人员必须最低认购金额的才视为合格投资者。两者规定是否不符?
观点1: 大资管新规对员工视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更严格。根据大资管新规,私募有规定的适用自己的规定,没有的才适用大资管新规。如果是券商私募子则要适用大资管新规。
观点2:目前私募基金适当性还是用私募基金办法的要求,资管的用资管的,私募基金的用私募基金的
观点3:咨询过中基协,管理人不适用最低认购资格的要求。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不同的点很多,这个没有太多争议。
制度引申:
《大资管新规》: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细则》第四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及员工跟投平台,是否视为合格投资者?
答:综合考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投资于本机构管理的资管计划不低于《资管细则》规定的最低认购金额的,视为合格投资者。但是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员工跟投平台,除备案为资管产品或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外,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
问:请问产品募集期内调高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否需要征求已认购投资者的意见并保障已认购且不同意调高投资者退出的权利?
观点1:在募集期内调整业报,产品都还没成立就调整,很奇怪。一般要改,常规操作也是成立后在开放前公告调整,客户有退出权利。
观点2:要看合同中对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确定、调整方式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约定了管理人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上调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建议还是走最谨慎的合同重大变更条款。
【摊余成本法估值】
问:根据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偏离度超5%了能不能卖出一些资产调整?会不会违反了持有到期的策略?
观点:不能卖出,建议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案例通报(2022 年第2 期总第6 期)。
案例说明:
A 基金公司设立B 单一资管计划,委托人为C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目前主要投向政策性金融债,该产品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B 计划一是约定委托人可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产品、二是触及止损线时对所投资产进行变现,同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出现上述情形时相应的估值切换安排,可能出现在所投资产尚未到期的情况下,管理人对资产进行变现的情况,该情形不符合《资管新规》关于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产品“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要求。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问:私募子自有资金20%和政府平台80%,该基金再投子基金,政府平台有控制权,投决会也是政府平台人多,现在一般会这样做吗,感觉没有主动管理
观点1:私募子只能投资自己管理的基金,政府平台有控制权的话,很难说这是私募子自己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观点2: 私募子管理的基金中政府引导基金不能有一票否决权,不能干预管理人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建议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案例通报(2022 年第1 期总第5 期)。
案例说明:
B 券商私募子公司设立一只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公司股权。合同明确约定:引导基金需在子基金中参与投资决策,从投资收益角度对不认可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C 券商私募子公司设立一只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公司股权。合同明确约定:对于从外部引进到政府引导基金辖区的项目,须邀请政府引导基金召开专项会议,对拟引进项目进行行业符合性审查,并对是否可引进到本区域范围享有一票否决权,该权利不影响基金投资决策。
上述合同条款不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要求。
【投顾费与管理费】
问:一个资管产品聘请了投顾,想请教下管理人和投顾就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浮动的业绩报酬这两块一般是怎么设置的呢?总体费率水平一定要管理人比投顾收取的高么?
观点1:目前应该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但是这种情况下,需要关注投顾收这么高比例背后的原因,看看是否存在合理性。
观点2:外规上对于投顾费率确实没有明确是否要求比管理费高的要求,但投顾费最好不要高于管理费,否则有通道或者引入项目、客户的嫌疑。
观点3: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按照《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注意支付费用的金额和投顾方提供的实质服务是否相匹配。
【估值调整沟通】
问:除产品成立、变更需修改合同的情况外,如出现发行人出现信用风险、债券兑付兑息异常、场外非标资产估值不公允,管理人认为估值方法需要调整或需要将管理人决议内容通报托管行时,各家是什么岗位负责与托管行沟通呢?
1、资管产品产品经理负责与托管行沟通估值,对接托管负责合同的老师甚至是托管行估值岗;2、由结算管理部估值岗人员直接与托管行沟通。
观点1:一般是运营估值岗人员直接与托管行沟通。
观点2:运营估值岗,估值委员会的决议要给到估值岗,业务部门协助估值岗处理。
追问:前一步对影响估值的情况是估值岗监控还是风控去监控,然后通知投资经理吗?
观点1:非标的话会设置专岗(风控岗)负责动态监测风险,不过投资经理同样也有投后管理职责。如果非标发生风险事件,需要进行估值减值,要上估值委员会审议减值方案。一般是由业务部门出减值方案,运营计算具体减值金额。与托管行的沟通还是由运营负责。
观点2:但凡出了风险事件,前中后台肯定都是一起信息共享、协商处理的,不存在单部门自行处理的情况。
【基金宣传推荐材料用词表述】
问:公募产品宣传材料中,“大幅度超越”“性价比较好”的表述,是否客观,是否会导致投资者误解?
观点1:数据支持来自Wind。但即使有数据,“大幅度超越”、“性价比较好”的描述也偏主观。
观点2:提供数据支持可以用,但是这个“年化”很特别,需要写公式,点明年化的统计区间,并且注意基础数据不超过一年的,不准用年化的概念。
观点3:没有这么严格,毕竟不是直接的业绩比较,是一个风控数据的比较,写清楚来源、数据、同类产品的定义等,就可以。
观点4:是否客观,除了常关注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外,在审核宣传材料中应注意:“主观性状形容词”都不具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一般遇到主观性状形容词,都要求最好改掉。
观点5:要把同类基金指数做个定义和注明来源,所谓“大幅度超越”看上去似乎就是1.44>1.04,但是sharp主要是说收益风险比,与性价比还不大一样。可能会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误以为是收益。
观点6:要多说事实,少说观点,所谓大幅超越,多少算大幅,每个人观点都会不一样。很难把握,就像名列前茅,绩优等词汇,外规也没有说禁止,就说要有客观依据,那在同类业绩前四分之一分位算不算名列前茅?
观点7:(优秀群友观点):之前特意研究过主观性形容词和客观性形容词,有一篇相关论文(《客观性状形容词与主观性状形容词》董秀芳教授),大家有空可以看看。优秀群友认为,“主观性状形容词”不具有客观统一的标准。在出事的时候,很容易被证伪。被质疑“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管理人、投资经理或者其管理的产品的过往业绩”。
观点8:“同类基金指数”、“同类基金平均业绩”,都是玄学概念,哪家的产品业绩都可能超过它们
观点9:数据是wind编制的,但是这个指数的样本,编制规则啥的又不透明,只能标注数据来自wind
制度引申和定义: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
夏普比率是基金绩效评价标准指标,是衡量基金相对无风险利率的收益情况的指标。夏普比率=(年化收益率-无风险利率)/组合年化波动率,基金的夏普比率越大越好,夏普比率数值越大代表基金所承受的风险能够获得的回报越高。
【券商私募基金适用规则】
问:券商私募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可以不遵守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而是遵守《资管细则》吗?
观点1:券商私募子的产品备案部门是协会资管部,私募基金是私募部,适用规则不一样。
观点2:可以。因为券商的私募子公司发的私募基金本来就不是走社会私募的AMBER备案系统。
追问:券商私募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也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而不是按照资管细则来设立的,为何在产品备案时候不按照产品性质来,而是按照产品发行机构来的?
观点1:需要遵守备案须知,券商私募子和社会私募的差异仅仅是股东是券商,基于此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上又受到一些特殊的监管。
观点2:有业务口的人说问协会,不用遵守社会系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而是按照私募资管计划适用资管细则。
追问: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分期出资的问题,因为社会私募要分期出资只能是公司型和合伙型股权基金,契约型的不允许,但如果用资管细则的话可以套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三。
观点1:19年版的备案须知没有提,20年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里,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我理解协会也是对两者的分类进行辨析。
观点2:所以私募子要发一个契约型投股权,希望分期出资?如果资管新规运作规定及细则明确私募子是适用的,那么与社会私募备案须知有冲突之处,应该还是适用资管新规。
观点3: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根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析,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子公司,除包括证券类子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外,也包括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
【FOF产品风险等级】
问:对于FOF产品投资的子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匹配有强制要求吗?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子基金的风险等级可以高于母基金的风险等级吗?
观点1:没有规定一定不得高于母基金的风险等级。
观点2:可以,因为FOF和MOM的结构本身就更加复杂了。
追问:对仓位的要求有限制吗?这个和产品本身风险等级的确定方式有联系吧?
观点1:没有禁止规定不可以,但上层母基金在确定风险等级的时候会考虑底层资产的风险情况,感觉两者偏离不大。
观点2:可以,整个产品的风险等级还要考虑下游的不同产品持仓比例、整体的投资配置情况。
观点3:可以,就是持仓比例要有总体考虑和说明。
观点4:FOF产品风险等级逻辑上应该是子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加权平均水平。
观点5:子基金的风险等级,应该可以高于母基金的风险等级,FOF母基金的特点之一就是平滑波动的前提下获取相对稳健的收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子基金的风险等级有高低才能实现母基金的目标。比如:母基金要求穿透后权益类资产60%,固收类资产40%,母基金完全可以将60%的资金配置给几只权益类产品,再将40%资金配置到几只固收类产品。或有甚者,子基金还可以有CTA策略的衍生品产品,风险就更高了,但不代表母基金的风险等级就高。
【离任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
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请问这里是否包括银保信的投资人员?
观点1:不包括银保信,包括私募基金。
观点2:不用扩大解释,这条本意是不是为了防止我们两个行业相互挖角,至于向其他金融机构挖角,不但不应禁止,而且应该鼓励。
追问:请问包括私募基金有没有明确的依据?
观点1: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5年1月6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观点2:这个是公奔私,对于“私奔公”是否有一定空间不参照适用呢?
观点3:私奔公,不需要限制。
观点4:银保监体系的人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保险机构有公募资格的,投资人员也要遵守这个规定。
观点5:新的6个月限制,SZ局说不要做扩大解释。
第
3
章
其他
【基金子扩容】
问:如果一家公募基金已经有一家私募资管业务或者基金销售的基金子公司的背景下,可以申请设立reits的基金子么?
观点:需要等待后续监管政策来进行进一步明确。
【公募管理人监管】
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预计啥时候可以正式发布?是否需要按照2020年8月的征询意见稿进行执行?
观点1:2020年8月出征求意见稿,2021年6-8月进行了小范围座谈,目前正式稿尚未落地。
观点2:目前在行政审核公募基金公司股东时已经按照征求意见稿来执行了。
【公募基金关联交易购买股东发行证券】
问:公募基金不能买控股股东发行的证券,是哪个外规有规定?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外规好像没有禁止呀,不知道是否有窗口指导
观点1:2020年第13期(总第67期)机构监管通报《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严格规范公募基金重大关联交易》。监管通报就是指导,根据监管通报推导出来的。
观点2:只放开了以上,管理人关联方承销的股票,不包括债券,也不包括发行。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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