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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语法丨家庭婚姻法律实务:离婚时房屋及经济问题的处理(5)

2018-02-09 张南宁 种法律

编者按

“南宁语法”是种法律新开的有关民商法律实务的专栏。专栏作者为张南宁律师。未来,张律师将着重在公司法律实务、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家庭婚姻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以及民商案件的庭审实务等方面展开思考,也希望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种法律鼓励并保护一切原创作品,也欢迎有见识,有想法的法律人开设专栏。思想只有传播出去才更具价值!


张南宁

国家一级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湖南大学教授(非全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文长约2200字—

—阅读需时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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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a)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b)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c)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d)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e)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f)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g)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h)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i)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a)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b)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c)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三、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a)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d)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 45 33088 45 14985 0 0 1170 0 0:00:28 0:00:12 0:00:16 2718 45 33088 45 14985 0 0 1085 0 0:00:30 0:00:13 0:00:17 2718 45 33088 45 14985 0 0 1012 0 0:00:32 0:00:14 0:00:18 2718 45 33088 45 14985 0 0 947 0 0:00:34 0:00:15 0:00:19 2941 45 33088 45 14985 0 0 891 0 0:00:37 0:00:16 0:00:21 3061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离婚时的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四、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怎么执行

1、执行实务操作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再行诉讼,取得对债务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

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执行

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有: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一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二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可以直接否认分割财产的法律文书对抗执行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完毕后,若一方对于执行其财产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往期内容

家庭婚姻法律实务: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3);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2);离婚的两种途径(1)

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认定(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认定(上); 建筑工程施工违约责任问题(4); 建筑工程施工结算问题(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上)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下); 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上)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2);民间借贷合同及其效力(1)

公司法律实务:股东的连带责任及股权的冻结与执行(6);  股东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问题(5)  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及判断标准(4);股权转让纠纷及法律适用(3)股东出资纠纷与救济手段 (2) 股东代持及出资责任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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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语法》每周一、三、五上午8:30分更新,敬请关注!

编辑丨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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