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履行抚养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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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既是人伦规范,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是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时明明约定好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或者通过诉讼明确一方要给付抚养费。但是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当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收不到另一方预期要给的抚养费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决,要求一位父亲支付1186000元抚养费给儿子。这也是海沧法院判决的“史上最高抚养费”。据了解,孩子的父亲是一位台湾商人,母亲是没有工作收入的厦门人。孩子是在父亲85个月没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的。
小明(化名)今年15周岁,父亲老唐是台湾人,但他跟随母亲赵女士居住在厦门湖里区的一个小区里。赵女士今年43岁,她比前夫小六岁,这一次,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状告前夫,要求对方支付上百万元的抚养费。赵女士说,小明是她与前夫的婚生子。9年前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由赵女士抚养,而父亲老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协议书中的第一条还约定,上述费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成年为止,即2019年12月止。另外,双方还约定,房产全部归赵女士所有,而债务全部归被告老唐承担。
但是,离婚之后,老唐并没有履行协议,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查,他仅仅于2013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赵女士,此后,就再也没给过孩子钱。据老唐自己解释说,没有支付抚养费事出有因,是因为前年年底,他忽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阑尾炎等疾病,为此到浙江省和台湾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导致他财产和收入减少。
小明和赵女士起诉认为,老唐没有支付抚养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老唐支付拖欠的85个月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14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190000元。在法庭上,老唐答辩说,离婚协议是他与前妻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离婚后经济发生变化,而且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无法按当时的协议支付抚养费。
厦门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唐与赵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按照约定,被告老唐每月应支付给婚生子小明抚养费14000元,但是,老唐未能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85个月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被抚养子女一方发现抚养方的父(母)有虚报、瞒报收入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逾期不给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方不付抚养费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有两种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为了防止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写进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中,便于以后执行。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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