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连离婚案件是否可以反诉都不知道,你可能是个假律师!
作者:吴杰臻;来源:离婚大师;商务合作:微信zm15367846783,邮箱:1033645968@qq.com
在实务中,很多刚入行或很少接触婚姻案件的同行会问我,离婚案件可不可以提出反诉?
我问他,为何要提反诉?
他说,对方有同居行为,我方当事人是被告,想提精神损害赔偿。
我说,那就直接提出来就好,不需要反诉。
他说,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我说,不好意思,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如果你在法庭上提反诉,会被法官眼神斜视3秒。
以前,我就遇到过,对方律师提了反诉,法官直接怒怼回去:“你究竟懂不懂办离婚案?怎么可以提反诉?”然后就让对方把反诉状领回去。
遇到这样的场面,接下来当事人肯定在想是不是遇到个假律师。如果判决结果不好,分分钟当事人会要求退费。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
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离婚大师公号创办人,著名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情感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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