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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生育的那些事(附地方政策)

2017-06-21 律道湾湾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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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家庭是否可以再生孩子?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存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 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再婚家庭能否生二胎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而定。就目前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再婚的办理二胎生育证所需证件:


(一)户口本、结婚证、一胎生育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以上证件所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双方单位证明信:证明是初婚、再婚、有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是工人身份、干部身份(证明是科、股级干部还是一般干部),初婚的要加民政部门章。


(三)单位张榜公布情况(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夫妻近期小2寸合照5张


(五)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孕情检查证明。


四、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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