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对规范城乡建设行为,着力解决违法建设遗留问题建议的答复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88号提案的复函
綦规资函〔2020〕185号
廖中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乡建设行为,着力解决违法建设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88号)收悉。经与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及分类处置
(一)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划分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一)项、《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51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13号)文件精神,区城管局承担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承担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违法建筑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违法建筑整治力度,2020年5月,我区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0〕18号),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城管局(简称“区指挥办”),建立查违治违体制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长效管理。一是“在建”违法建筑。坚决遏制违法建筑增量,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作出快速反应,由街镇、管委会和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现场核实、认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并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消除。二是“存量”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坚持疏堵结合,釆取拆除(回填)、没收违法收入等方式予以整治整改。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现行政策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法律及文件精神,街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由街镇人民政府交齐报批资料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申请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以及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三、集中居民点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及程序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乡(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71号)文件规定,集中居民点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已经依法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农转用批复文件后,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此复函已经陈晓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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