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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公司法》下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一)

柏高原汤杰戎晨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8-23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的一次全面修订,对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公司法》还首次写入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内容,这意味着弘扬企业家精神,正式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笔者团队基于项目经验,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本文为系列文章,后续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股权家族信托的通行架构

股权家族信托的常见架构有三种。



(一)信托直接持有股权


该架构下,受托人名义直接持有目标股权,股权收益通过信托直接分配给受益人。受制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无法直接以股权设立信托,该架构下,委托人要先用部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入股权(通常自委托人手中购入)。



(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股权


该架构下,委托人依然要先用部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金出资,委托人或其家族代表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股权。


此架构下,委托人通过GP地位保有对目标股权的控制权,能够实际承担目标股权的实际管理责任。理论上,对于GP而言,其需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LP,信托公司可以借由《合伙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


该种模式架构如下图:



(三)通过有限公司持有股权


该架构与上述第二种架构近似,区别则在于SPV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而是改变为一间公司。需要说明的是,SPV除持有股权外,原则上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目标公司分红无效的法律风险

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司法实践中如有公司不当分红的,现行《公司法》第20条与第166条均可能作为裁判依据。第20条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涉及分红的决议应属无效决议,公司债权人可以此为由要求股东返还所得收益。《公司法》第166条是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此可见,公司在未补亏以及未留存相应比例公积金的情况下,所获利润不得用于分配。当前司法实践中,有法院综合前两条所确立的制度进行裁判,即公司分红违反法定公积金制度,且股东滥用权力。如在(2014)合民二终字第 00036 号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无论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的形式,还是以股息或红利形式之外的、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形式分发款项,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地流失,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进行分红需要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和盈余公积金、缴纳税款后,公司存在利润的情形下才能进行分红;否则,公司作出的分红决议或变相分红决议,将会因违反法定的分红条件和程序,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当减少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进而被认定为无效决议。案所涉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决议内容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等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是,现行《公司法》未对“违法分配利润”后果做任何的规制,也即股东是否负有返还义务语焉不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则明确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一方面确定了“违法分配利润”的后果,即股东有义务退还利润;同时,如“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董监高还负有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理解,直观上倘若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即可以认为属于直接损失。在违法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财产已经流转至股东名下,当然因此有损失。因此在“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是必然结果。


股权家族信托项目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信托项目中,如家族信托直接持股目标公司的,在目标公司实为亏损状态或者有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时,目标公司分红应为无效,将直接触发信托受托人的返还义务。在通过SPV间接持股的目标公司的情形下,SPV则负有返还义务。


问题在于,在家族信托直接持股的情况下,倘若受托人已经将所分配利润分配给受益人,或者家族信托财产投资失败导致客观上无资金可供退还,受托人是否可以主张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返还责任?笔者认为,基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受托人如直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其应负有《公司法》上的股东义务,不得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信托财产为限”的使用范围应限缩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内,而不能适用于公司、公司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


最高法早在(2016)最高法民终475号案中即认定,信托公司明知目标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在原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在该案中,青岛海融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青岛舒斯贝尔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已过户,《竞买协议书》约定由该标的物的前权利人(即青岛舒斯贝尔公司)应缴纳或补缴税费,如前权利人不配合缴纳的,则由买受人另行出资垫付,并自行向前权利人追索。山东舒斯贝尔公司作为青岛舒斯贝尔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3500万美元,截至2010年12月23日,山东舒斯贝尔公司欠缴注册资本3356.4454万美元。2010年7月,山东舒斯贝尔公司与某受托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某受托人发起信托计划,山东舒斯贝尔公司依据《信托合同》将标的股权信托转让给某受托人,成为信托计划项下次级信托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所需的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某受托人将成为标的股权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某受托人与山东舒斯贝尔公司等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某受托人公司受让案涉股权后,成为青岛舒斯贝尔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故青岛海融公司要求股权受让方某受托人在山东舒斯贝尔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青岛海融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法遵循了商事外观主义的认定路径,认为股权受让人明知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仍然受让股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令某受托人对山东舒斯贝尔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就青岛海融公司对青岛舒斯贝尔公司的债权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如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未直接持股目标公司,而是通过SPV持有股权,如分红无效,SPV所获得的分红应予退还。倘若SPV获得分红后,即将分红分配给SPV的出资人(有限合伙制SPV的场景下,信托公司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公司制SPV的场景下,信托公司通常作为SPV的大股东),信托公司是否将其作为SPV的有限合伙人/股东的分红再行退还呢?从SPV成立的目的看,其通常被设计为仅仅作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实体,如其英文名字“Special Purpose Vehicle”,也有说法是“Single Purpose Vehicle”,即除持股外并无其他经营活动。SPV所取得的分红已经欠缺合法性基础,其出资人所获得的分配从“实质”角度看,也因缺乏合法性基础应予返还。况且,出资人所取得的分配,接近于“无对价”所得,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似乎难以自圆其说。综上,股权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目标公司如有分红的,受托人宜对分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考察,以防止分红无效风险。


结论和建议

股权家族信托因财富规划与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优势,已成为民企财富传承顶层设计的重要工具。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股权家族信托业务日常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合规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部分股权家族信托在落地后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因此,股权家族信托项目在置入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有助于防止信托效力风险;在股权家族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对目标公司分红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更是必要的,以防止受托人经营风险。


作者简介

柏高原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作者简介

汤杰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资深顾问



          汤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国际信托与财产规划协会(STEP)Associate Member。长期专注于境内外家族信托领域的研究工作,参与编写《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以及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税制等领域多个课题。同时具有多年境内外家族信托落地实操经验,擅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家族信托及离岸信托方案设计、家族宪章起草、家族治理架构规划、信托文件中英文起草以及项目落地实施与后期维护等提供咨询。

作者简介

戎晨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成员


          戎晨,南开大学法学硕士,金融法方向。目前致力于信用衍生品监管、信托、财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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