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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公司法》下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游乐高慧云王帅锋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9-02




东风公司是一家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为李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前,目前李总已出资300万元。东风公司因经营需要,打算向股东李总借款500万元。近期,因《公司法》修订,东风公司咨询,其向股东李总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是否会受到影响,应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哪些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非金融企业向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东风公司是一家非金融企业,其因向股东李总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东风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支出的借款利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那么借款支付的全部利息是否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企业根据借款对象的不同,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也存在区别,具体而言: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采取限额扣除:

(1)如果出借方为借款方的非关联企业(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则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部分可扣除,即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例如:非金融企业甲向非金融企业乙(非关联企业)借款500万元,约定利率为10%,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则甲企业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金额为:500×6%=30万元。

(2)如果出借方为借款方的关联企业(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则在计算利息扣除限额时需要考虑两个标准:

1)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

2)借款方接受出借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例如:非金融企业丙的自然人股东杨总对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向杨总借款1500万元,约定利率为10%,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则丙企业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金额为500×2×6%=60万元。


当然,上述关于借款方接受出借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其境内关联方的,超过部分仍然允许扣除。


《公司法》修订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有什么影响?


此次《公司法》修订将股东出资“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修订内容将对公司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产生什么影响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中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前述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的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到期未缴足,就属于《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的批复》中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公司支付的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就东风公司而言,由于东风公司成立时间已经超过5年,新《公司法》实施后,如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的规定,东风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前届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李总认缴的剩余300万元仍未出资,则东风公司向李总借款的500万元中的300万元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李总的实缴资本额为300万元,而李总应缴资本额为600万元,则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之间的差额300万元应当支付的利息,东风公司不得进行扣除),如果东风公司进行了扣除将产生涉税风险。当然,东风公司可以考虑采取减资等方式满足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作者简介

游乐律师


游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游乐律师本科专业为经济学,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游乐律师自2009年进入律所工作,自执业以来,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知名公司、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处理了大量法律事务。游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涉税法律业务、金融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处理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解决,税务咨询,税法培训,税务争议解决,税收规划,以及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等等。

作者简介

高慧云

高级税法顾问

税法教授


          高慧云律师为法律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写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作者简介

王帅锋

律师


         王帅锋律师,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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