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最近,一则固始县委聘请该县法院法官担任法律顾问的新闻在网上热传,笔者认为:法官担任这一职位与其身份和职责不相符,故这一做法不宜提倡和效仿。
一、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职责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通常是指:1.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2.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3.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4.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5.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6.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7.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8.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9.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0.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审判案件,然后才是与审判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受聘担任固始县委法律顾问一职,显然超出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职责,也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规定》和最高院颁发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相悖。
二、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角色定位相悖
如前所述,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官的角色定位应该是居中审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官都处于居中的角色,主持着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活动。因此,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不适合为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单边的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聘担任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业务,而不是法官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实际上是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而法官则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其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只能“居中审判”,而不能为某一方哪怕是党委和政府提供单边的法律服务。律师则不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以,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天经地义的业务,法官若是承揽这项业务的话,则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相悖
法官一旦穿上法袍,坐在法庭之上,就成了法律的化身,即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而法官一旦受聘担任固始县委的法律顾问,那么必然要维护固始县委乃至县政府及在固始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甚至反映该县GDP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这样势必改变法官“居中”的角色,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也必将大打折扣。试想,如果固始县政府或政府机关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争议,诉讼到固始县法院,那么,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将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依法审判?虽然法官只是担任县委而不是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但考虑到县委在县里的绝对领导地位,法官一方面基于法律顾问的职责,其必须维护固始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机关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这无疑是给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所以说,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损害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同时还可能影响到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固始县委聘请该县法官担任法律顾问一职,其本意是希望法官为县委依法决策保驾护航,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做法因与我国相关法律的精神相悖,不仅不应提倡,而且应予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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