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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庭引爆炸弹,审判人员被炸受伤 | 实务阡陌

2016-04-20 赵鹏 检事微言
实务阡陌第12期检事微言总第80期上周看了一个国外法庭的奇葩事件报道,虽是悲剧,但很搞笑。更重要的是,报道的内容与司法实务有关,尤其涉及平时人们很少讨论,但却极为重要的法庭出示物证环节。
 法庭上的奇葩意外
消息是公号上看到的,大概意思说:巴基斯坦卡拉奇反恐法庭上,一个警察出庭作证,法庭出示了在恐怖分子家中搜查到的一枚手榴弹,法官问警察手榴弹如何引爆,警察没有用专业知识解释,而是直接拔出了安全栓,手榴弹当庭爆炸,包括审判人员和作证警察在内的5人受伤住院,庭审中止。 有个朋友说,这警察如果不是恐怖分子同伙,那就一定是个二缺。我觉得,也有可能是他太紧张或者太投入了。在法庭上混迹了十几年,我虽然没碰到过这样的事情,不过也曾看到类似的情节:一个杀人案件,被害人趴在地上,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背上用双手掐其颈部,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辩护人提出,从人的身后掐颈,拇指不能用上力,很难导致死亡,所以被告人是伤害行为。辩护人边说边模仿被告人的方式掐自己的助理,眼看助理的脸就憋红了,审判长赶紧让法警制止。助理“获救”后还咳嗽了半天。我当时就想,这位辩护人想必就是紧张或者投入得过头,只顾表达观点,忘了手上的行为。 法庭上的物证出示
回到报道的事件上来,报道内容不多,但仔细想想,这事件可引出法庭示证中的几个常见又非常重要的问题。
1炸弹上庭——最佳证据原则手榴弹被拿到法庭上,因为它是物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原则上应当是原物,只有在特殊情况(如原物难以移动、不宜长期保存或提取有较大困难)下,才能以照片、录像的形式出示。这就是“最佳证据原则”,其目的是保证法庭能够对物证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在我国,类似手榴弹之类的危险品肯定不会被带到法庭上,但会以照片的形式向法庭出示,所以不会出现证据爆炸意外。从这一点看,巴基斯坦反恐法庭为了坚持最佳证据原则,代价相当惨痛。反观我们在司法实践,对于有些完全可以也应当带到法庭上来的物证,偶尔也会用照片代替原物,忽略的恰恰是最佳证据原则。 2警察出庭——物证合法证明手榴弹应该是检察官出示的,警察也应当是控方传唤的证人。那么警察证人在法庭上与物证同时出现,最有可能的情况就是:警方需要证明物证的来源合法——来源不明或者取证手段不合法,可能导致物证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 香港电视剧中也经常有这样的情节:检察官在出示一份物证前,先传警察到庭,警察会说他在哪里调取到一份物证,法庭确认取证行为合法后,检察官再将物证向法庭出示。大陆司法实务一般不采上述做法,公诉人在出示物证时往往将扣押手续等证明程序合法的材料一句带过,个人认为我们的法庭应当借鉴上述做法,提高物证合法性证明的重视程度。 3质证误区——物证的关联性说到了合法性和真实性,索性再说一句关联性。模拟法庭比赛时,经常见到有人对物证提出异议,称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事实,因此不具有关联性。这实际上是混淆了证据的关联性与直接证据的区别。 直接证据对应间接证据,评判标准是能否独立证明待证事实,能则为前者,不能则为后者。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具有某种属性,使得待证事实因该证据存在而更有可能,侧重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形式上的关联。除极少数物证是直接证据(比如某些持有型犯罪中,从犯罪人身上起获的违禁品)外,绝大多数物证都是间接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共同证明待证事实,但这并不等于该物证不具有关联性。 有人死亡该怎么办
最后再联想一下,如果巴基斯坦法庭因为此次爆炸有人死亡了,将会对诉讼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因为不同的人死亡,对诉讼进程的影响不一样。域外法律不清楚,仅以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如果被告人被炸死,那么法庭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但如果依据已经确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无罪,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如果检察官被炸死了,则检察长可以再指派一名检察官接替前任的工作,因为基于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官的工作可以相互衔接、替代,且不对诉讼进程产生影响。 如果法官被炸死了,那么法院也需要换人来审,但法庭审判必须重来,之前法庭确认的证据全部要重新质证,不能像换检察官那样由换来的人继续审理,这叫做“不间断审理原则”,因为法官是最终裁量者,只有不间断的审理才能确保其形成自由心正,进而作出公正裁决。 (完)点击阅读“实务阡陌”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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