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亿丰商城”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首犯获刑七年六个月罚了一百万.
8月14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级法院”)对杨学泉、刘俊明、冯静晓、盛素娥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杨学泉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创立河北省青县亿丰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构建传销性质的创业联盟平台,被告人杨学泉利用在亿丰商城的总经理身份,通过创业联盟平台,以推销亿丰商城购物卡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3000元、6000元、12000元购买亿丰商城购物卡后,分别成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的方式,按照成为会员的时间顺序组成层级,同时规定了业绩奖、财富奖、分红奖、管理奖等奖励制度,实行日薪,按日结算,加入的会员当日就能根据自己加入和发展会员的情况得到提现奖金,随时可以升级,并计算业绩。线下实体店每发展一个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分别按一定比例提成。上线会员可以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利益,从而促使、引诱参与者不断地发展新会员加入,成为自己的下线。
亿丰商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县成立线下店163个,共计发展会员3.5万余人,并按顺序组成3层至百余层的层级,非法收取会员现金1.5亿余元。
2015年11月17日,在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时,创业联盟平台迅速关闭,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为此辽源市公安局对此平台的网络数据进行了调取,并对网络数据进行了恢复鉴定和重构运行环境。
经查明,被告人刘俊明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主管亿丰商城创业联盟网站店长培训工作。另在“创业联盟”平台内建立了4个会员账号,平台网络数据显示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620人,非法获利50562.58元。
被告人冯静晓系亿丰商城财务部财务人员,负责收取会员的资金,并于当日转给公司领导、发放奖金、支付公司日常开销等工作。
2015年6月份,被告人盛素娥任亿丰商城西安区实体店58号店店长,负责58号店日常管理,讲过几次培训课。其在“创业联盟”平台内建立了3个会员账号,平台网络数据显示其发展会员人数1555人。
2018年4月27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学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刘俊明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冯静晓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盛素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学泉不服,以亿丰商城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一种创新、合法的经营模式,认为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辽源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杨学泉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杨学泉系主犯,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有关杨学泉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月14日,辽源中级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抗诉机关的抗诉和上诉人杨学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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