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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专家:交易场所介入倒逼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规范化运作

2017-11-15 绿金会


“希望通过交易场所的介入,帮助我们倒逼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运作,实现合作双方主体的不同诉求、利益,推动PPP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有关专家在2017年11月10日举行的贵州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专题培训会上表示。


该专家称,财政部积极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其“初心”不是为了上项目、拉动GDP增长,也不是为了社会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而是为了保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连续性、及时性、稳定性,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017年6月,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为规范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据“55号文”精神,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如融资债权人、承包商等)可以收益权、合同债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55号文有一个创新,就是项目公司可以在建设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该专家看来,项目公司取得PPP项目合同后,凭借其未来收益权开展证券化融资,有利于降低综合财务成本,同时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该专家强调,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并不是股权资产,而是股权收益权资产。财政部门希望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履行对政府的承诺,提供对项目必要的支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盘活资产,而不是变相实现社会资本退出。


此前,对于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项目提出了入库要求,一些市场人士将此理解为财政的增信措施,隐含了这些项目“刚性兑付”。对此,财政部金融司专家强调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入库本身是对地方政府的一个措施,能够使得我们的操作符合规定,但符合规定不一定就能够消除风险。”


根据“55号文”,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申请出具推荐意见,各交易场所给予此类项目绿色通道待遇,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部门处于风险规避角度考虑,往往不敢出具推荐意见。


对于这一问题,该专家做出了回应,“推荐意见不作为履约増信的依据。制度上,地方财政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核,其出具的推荐书不是担保函,仅表明该项目规范,符合财政部的要求,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去发行产品并走交易场所的绿色通道,但并不意味着増信。”


该专家同时提醒关注存量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过去30年,在公建公营、举债建设模式下,各地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在当前财政收入形势紧张的情况下,不必局限于PPP项目资产,可以考虑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盘活所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2017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以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化解地方债务,增强财政实力。财政部金融司专家认为,今后将鼓励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把过去投资的基础实施项目转成PPP项目,把这些项目形成的债务转变为企业债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税收、国企改制、资产评估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

来源:中国基金报。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学习参考、交流之目的,如有侵犯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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