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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32

2017-11-13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32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2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和不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而该规定在实务中所遇最突出的问题是子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问题。本文就行为请求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行为义务替代履行的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支付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义务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3、《民法总则》【2017.10.01】

第一百七十九条【恢复原状】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八条【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五条【中止探望权】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提起中止探望权的权利人】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

第十四条【污染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六十条【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拘传被执行人到庭】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被执行人未能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下发裁定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依据裁定书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有关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和减资的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现行法律条文是第二百五十一条,内容相同)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八条(现行法律条文是第二百五十二条,内容相同)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荔浦明胶公司未能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下发相关裁定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依据裁定书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本案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方式完全合法。同时,依照调解书确定的履行顺序,应先履行股权转让及减资手续,其后返还房地产权证及合同。而桂林中院在2012年6月21日已经先行将房地产权证及合同退还荔浦明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宝辉,同年7月19日才作出股权过户和减资的裁定,已经充分照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


【案例来源】《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等与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259号】

 

2、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向特定人履行告知义务。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湖北高院是否可以受理万发公司申请执行案问题。本案《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约定,万发公司有权知晓东方龙城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这是双方关于知情权的约定。因双方对于知情权的履行没有约定期限,应当理解为万发公司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随时要求荣生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后万发公司向荣生公司发函敦促其履行义务,荣生公司的告知义务应当理解为已届履行期限,而荣生公司回函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和第四条义务。在此情况下,万发公司有权就其知情权的实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执行属于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此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具有可执行性,湖北高院可以强制荣生公司向万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虽然在万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届履行期限,但依据《民事调解书》第四条关于告知义务的条款,万发公司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湖北高院立案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万发公司主张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理由成立,黄川关于行为不具有可执行性、湖北高院立案执行违法的异议和复议理由不成立。”


【案例来源】《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生东方龙城项目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0号】

 

3、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关于方运双认为向环保部门支付的费用问题不属于本院审理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由此可知,修复鱼塘属于谭耀洪和方运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由人民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而非由环保部门指定,原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院已确认由人民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已不存在向环保部门支付修复费用的问题,至于修复费用的具体承担,属于本案民事执行阶段的事宜。”


【案例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04号】

 

4、执行法院在确定代履行费用的具体金额时,未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也未指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而直接予以强制扣划,在执行程序上确有不当之处,被执行人可据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确定代履行费用的具体金额时,未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也未指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而直接予以强制扣划,在执行程序上确有不当之处。执行法院据此认定百隆公司异议部分成立,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柳国聪之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柳国聪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浙0281执异22号异议裁定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执复40号】

 

5、执行法院根据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在执行程序中办理抵押登记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依据(2014)通仲调字第59号仲裁调解书第六条明确载明:‘被申请人石晓林就被申请人江苏博林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以其所有的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康杰北路2号名人港湾3#楼(写字楼),建筑面积5701.05平方米的房产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南通中院根据上述内容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涉案房产办理抵押手续至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法院不应采取办理抵押登记的执行措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晓林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153号】

 

6、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有关责令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的内容,虽未在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中显示,但并不超出执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鄂执4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6)鄂执48号之一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武汉国土规划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时利和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并未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虽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但并未确定义务履行先后顺序,且对于武汉国土规划局承担的给付金钱义务,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12年修正后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均应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本院作出的(2016)鄂执4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6)鄂执48号之一通知书有关责令武汉国土规划局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的内容,并未超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时利和房地产开发(武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执异14号】

 

7、在被执行人经通知后,仍不履行办理涉案房地产过户手续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法院可出具执行裁定强制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2014)珠中法执字第324号之三执行裁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该裁定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即是在秦龙公司经通知后,仍不履行办理涉案房地产过户手续的行为义务时,由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办理过户手续形式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故(2014)珠中法执字第324号之三执行裁定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北京秦龙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广州办事处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48号】

 

8、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011)一中民终字第17874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孙长明、张桂双应按照文书要求履行,即将位于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76号院内北房四间、西房两间腾退与马金英。孙长明、张桂双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马金英为孙长明、张桂双找到房屋并垫付三个月租金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孙长明、张桂双承担。根据马金英提供的房屋租金收据等文件可以认定马金英为腾退房屋支出了1800元房租。孙长明、张桂双虽主张马金英并未为此支付租金,但孙长明、张桂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马金英要求孙长明、张桂双返还垫付的房租款1800元之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孙长明、张桂双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来源】《孙长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1478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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