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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月24日截止

通航圈 2023-12-25

4月24日,民航局发布通知,就《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相关要求,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中国民航局局启动了该规章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一是明确了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其负责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行政许可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范围和受民航局委托实施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范围。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21.2D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1.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等国产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等国产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
“3.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认可证;
“4. 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认可证;
“5.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6. 辅助动力装置、航电类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二、将第21.2D条第(三)款修改为:
“(三)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以下行政许可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1. 实施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1) 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批准书;
“(2)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
“(3)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4)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
“(5) 民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适航批准标签。
“2. 受民航局委托实施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1) 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初级类、限用类和轻型运动类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2) 除国产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国产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国产民用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外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3) 除辅助动力装置、航电类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外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4)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
“(5) 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证;
“(6) 民用航空器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PS:通航圈注意到,在此前,民航局适航司就曾于4月2日发布通知,就《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刚好是4月25日截止(CCAR-21部修订!适航司就《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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