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法》2020年第7期要目
【博硕专栏】
1.保险合同解释方法适用问题研究
沙洵(52)
【司法实践】
2.论专家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拒绝启动中的参与效能
陶然(78)
3.诉源治理机制下法院的功能定位
吴明军;王梦瑶(87)
【实证研究】
4.老年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障碍分析
缪文海(96)
5.涉罪未成年人人际交往能力之提升
胡晓蕊;闫西安(101)
【法学论坛】
6.纳税守信激励制度的实现路径
李悦;董漉野(110)
7.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孙海涛;王红利(120)
【博硕专栏】
1.保险合同解释方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沙洵(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条款绝大多数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专业性较强的格式条款,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因对其真实意思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而引发争议。司法裁判中,法院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结论直接影响到利益归属。本文认为,明晰保险合同解释一般方法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逻辑关系,合理运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专业性较强或意思含混的格式条款作出解释,有助于实现保险合同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解释;保险合同解释一般方法;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司法实践】
2.论专家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拒绝启动中的参与效能
作者:陶然(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拒绝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常常引发质疑。结合精神医学的科学理论与思维逻辑,对司法机关拒绝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进行剖析发现,拒绝启动鉴定理由论述的科学性、专业性欠缺是让民众难以信服的重要因素。在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的理念指导下,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拒绝启动中适时引入专家参与审查程序,结合办案机关拒绝理由心证公开机制,有助于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增加社会公信力的效能。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专家参与;启动权
3.诉源治理机制下法院的功能定位
作者:吴明军;王梦瑶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作为基层治理“枫桥经验”的新升级,法院主动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实践探索以法院为中心主推,存在参与不当的异化风险。法院的功能定位应从多元解纷下的司法引领转向“以审判为中心”,把党的领导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关键词:枫桥经验;诉源治理;法院功能
【实证研究】
4.老年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障碍分析
作者:缪文海(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内容提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监狱在押老年罪犯的数量呈递增趋势。受自身、监狱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老年罪犯消极改造现象较为普遍。应从转变教育改造理念、完善教育改造体系、创新教育改造模式、加强专业化管教民警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教育改造环境等方面着手,激发老年罪犯教育改造的内生动力,切实提升老年罪犯教育矫正质量。
关键词:监狱;管教民警;教育改造;老年罪犯
5.涉罪未成年人人际交往能力之提升
作者:胡晓蕊;闫西安(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涉罪与个体的生活环境、社会场域和主观认知密切关联。受关联中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最终影响其人际关系和交往能力,具体体现在人际沟通、情绪控制、理解表达等方面。本文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运用同辈成长小组工作方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能力进行了实务干预,为其链接了社会资源、创设了同辈成长环境、调适了身心行为。在小组介入基础上,对介入的过程、技巧、效果进行了评估、总结和反思。
关键词:未成年人;人际交往能力;社会支持理论
【法学论坛】
6.纳税守信激励制度的实现路径
作者:李悦;董漉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倾向于约束纳税失信行为,无意识地忽视了对纳税守信行为的法律激励。本文针对实地调研发现的纳税守信激励法治实效不足,描述了纳税守信激励制度所面临的若干表征问题,继而分析其根源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因素。通过比较域外纳税守信激励制度的法律增效机制,提出完善我国纳税守信激励制度的相关措施。通过援引税收法治的税收法定、税收效率和激励适当原则,理顺纳税守信制度的理论依据,未来制度将通过回应当前问题,实现纳税守信激励制度的法治构造。
关键词:纳税信用;纳税守信;法律激励;法治实效
7.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孙海涛;王红利(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现实困境可以从参与诉讼的三方主体角度进行剖析:对当事人而言,“双被告制度”客观上增加了应诉诉累,主观上降低了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的积极性,增加了胜诉的难度;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行政机关应诉成本的增加,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使得对原行政机关司法审查的约束力降低;对司法机关而言,审理对象的增加与审判难度的提升,导致司法资源被过度占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出路应当着眼于提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强化问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从而规范与优化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力促行政自治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举证责任